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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申报范围条件、项目落地
优惠政策!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申报范围条件、项目落地,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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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政策支持范围
(一)招商引资落户宣恩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从事再生循环经济(塑料)生产的工业企业,且企业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表及达到投资协议书约定条件的企业。
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项目落地
(一)规范原料采购。鼓励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落户园区,加快形成原材料集聚市场。通过设立宣恩县再生资源产业服务平台,为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采购原材料并开具进项发票等服务。若生产企业有规范采购渠道,可按照原渠道进行采购。
(二)优化项目落地模式
1.企业自建厂房。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由国有平台公司协助招商入驻企业办理独立环保资质,同时国有平台公司为企业提供水(不含污水预处理)电设施配套服务。若后期企业碳交易成功的,国有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碳交易单价确定收益分红比例。
2.企业租赁(购买)闲置资产。企业自行租赁园区闲置资产或依法按程序购买园区闲置资产,由国有平台公司协助招商入驻企业办理独立环保资质,同时国有平台公司为企业提供水(不含污水预处理)电设施配套服务。若后期企业碳交易成功的,国有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碳交易单价确定收益分红比例。
3.合作运营。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运营服务公司,根据项目落地需要分批次租赁或购买园区闲置资产,提供给招商入驻企业使用。由国有平台公司与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助招商企业办理独立环保资质,同时国有平台公司为企业提供水(不含污水预处理)电设施配套服务,由招商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产品生产及销售,国有平台公司以资产合作的形式参与项目运营,按招商企业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若后期企业碳交易成功的,国有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碳交易单价确定收益分红比例。
4.碳交易分红具体事项。以企业碳交易单价为分红定额单价,根据碳交易单价来确定分红比例,分红时间在每年度(自取得首笔碳交易所得之日起连续12个月,分红期十年)结束后次月25日前,年度碳交易所得额计算方式为:碳交易单价×年度碳交易总量。
碳交易单价确定分红比例:若碳交易单价低于5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5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50元(含)至10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4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100元(含)至20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3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200元(含)至30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2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15%给予平台公司分红。
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优惠政策
(一)产业引导基金政策
1.根据再生资源产业服务平台注册运营的个体户(或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对县域经济贡献情况,使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扶持产业发展,按县域经济贡献部分的90%扶持再生资源产业服务平台(或再生资源回收公司)。
2.根据生产企业对县域经济贡献情况,使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扶持企业发展,第l—3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100%予以扶持,第4—5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80%予以扶持,第6—10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70%予以扶持。
(二)全产业链奖励政策。对全产业链(包括废旧塑料采购、材料加工及终端产品制造)企业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
(三)“一事一议”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大、县域经济贡献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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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政策支持范围
(一)招商引资落户宣恩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从事再生循环经济(塑料)生产的工业企业,且企业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表及达到投资协议书约定条件的企业。
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项目落地
(一)规范原料采购。鼓励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落户园区,加快形成原材料集聚市场。通过设立宣恩县再生资源产业服务平台,为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配套,采购原材料并开具进项发票等服务。若生产企业有规范采购渠道,可按照原渠道进行采购。
(二)优化项目落地模式
1.企业自建厂房。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由国有平台公司协助招商入驻企业办理独立环保资质,同时国有平台公司为企业提供水(不含污水预处理)电设施配套服务。若后期企业碳交易成功的,国有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碳交易单价确定收益分红比例。
2.企业租赁(购买)闲置资产。企业自行租赁园区闲置资产或依法按程序购买园区闲置资产,由国有平台公司协助招商入驻企业办理独立环保资质,同时国有平台公司为企业提供水(不含污水预处理)电设施配套服务。若后期企业碳交易成功的,国有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碳交易单价确定收益分红比例。
3.合作运营。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运营服务公司,根据项目落地需要分批次租赁或购买园区闲置资产,提供给招商入驻企业使用。由国有平台公司与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助招商企业办理独立环保资质,同时国有平台公司为企业提供水(不含污水预处理)电设施配套服务,由招商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产品生产及销售,国有平台公司以资产合作的形式参与项目运营,按招商企业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若后期企业碳交易成功的,国有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碳交易单价确定收益分红比例。
4.碳交易分红具体事项。以企业碳交易单价为分红定额单价,根据碳交易单价来确定分红比例,分红时间在每年度(自取得首笔碳交易所得之日起连续12个月,分红期十年)结束后次月25日前,年度碳交易所得额计算方式为:碳交易单价×年度碳交易总量。
碳交易单价确定分红比例:若碳交易单价低于5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5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50元(含)至10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4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100元(含)至20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3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200元(含)至300元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20%给予平台公司分红;若碳交易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度碳交易所得额的15%给予平台公司分红。
宣恩县循环经济(塑料)产业集群优惠政策
(一)产业引导基金政策
1.根据再生资源产业服务平台注册运营的个体户(或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对县域经济贡献情况,使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扶持产业发展,按县域经济贡献部分的90%扶持再生资源产业服务平台(或再生资源回收公司)。
2.根据生产企业对县域经济贡献情况,使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扶持企业发展,第l—3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100%予以扶持,第4—5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80%予以扶持,第6—10年按县域经济贡献的70%予以扶持。
(二)全产业链奖励政策。对全产业链(包括废旧塑料采购、材料加工及终端产品制造)企业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
(三)“一事一议”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大、县域经济贡献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