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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申报条件、流程
宣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宣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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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申报、评审与管理工作由县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开展。同时做好资料搜集、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面积小于100 平方米或者项目传承人(含学徒)少于3人的,命名为传习所。面积大于等于100 平方米且项目传承人(含学徒)达到3人(含3人)以上的,命名为传承基地。
第九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相应的传承活动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 50平方米。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的信息。
(三)在相应项目传承领域具有社会代表性与影响力。
宣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申报流程
第十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挂牌名称统一为项目级别+项目名称(以公布的最高级别的名称为准)+传承基地(传习所)。
第十一条 认定单位做好传承基地(传习所)的建档工作,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传承基地(传习所)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人员名单、传承基地(传习所)基本信息开展活动、保护管理、获得成果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保护传承活动∶
(一)指导、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展演、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
(四)为传承基地(传习所)提供非遗保护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完整传授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等,培养传承人。
(二)主动开展传承活动,参与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四)配合文旅部门组织的相关检查与考核工作。
(五)宣传非遗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制度及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区域图上墙。
第十四条 认定单位每年定期对传承基地(传习所)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本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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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申报、评审与管理工作由县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开展。同时做好资料搜集、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面积小于100 平方米或者项目传承人(含学徒)少于3人的,命名为传习所。面积大于等于100 平方米且项目传承人(含学徒)达到3人(含3人)以上的,命名为传承基地。
第九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相应的传承活动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 50平方米。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的信息。
(三)在相应项目传承领域具有社会代表性与影响力。
宣恩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申报流程
第十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挂牌名称统一为项目级别+项目名称(以公布的最高级别的名称为准)+传承基地(传习所)。
第十一条 认定单位做好传承基地(传习所)的建档工作,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传承基地(传习所)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人员名单、传承基地(传习所)基本信息开展活动、保护管理、获得成果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保护传承活动∶
(一)指导、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展演、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
(四)为传承基地(传习所)提供非遗保护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完整传授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等,培养传承人。
(二)主动开展传承活动,参与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四)配合文旅部门组织的相关检查与考核工作。
(五)宣传非遗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制度及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区域图上墙。
第十四条 认定单位每年定期对传承基地(传习所)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本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