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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补贴!仙桃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奖励类型、标准)
关于仙桃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类型、标准,小编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仙桃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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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文旅产业综合带动作用,推动仙桃市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江汉平原明星城市和武汉城市圈西翼中心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同类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企业或地方已享受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支持、财政扶持有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三章 奖励类型
第三条 对创建文化和旅游品牌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名镇、旅游名村、旅游名街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5A、4A、3A级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或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三星级酒店(或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对招徕外地游客来仙桃旅游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市外游客来仙桃游玩一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1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二)组织市外游客来仙桃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2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三)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的市外游客乘座旅游专列(动车、高铁)来仙桃旅游,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3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四)组织境外游客在仙桃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5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培养行业人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在国家级、省级等主流媒体上宣传,或举办提高仙桃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大型活动的文旅企业,按费用总额的20%标准给予广告宣传补助(当年单项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文旅企业或个人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或个人50%的参展费用补助,补助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对新开发的具有仙桃特色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文化、旅游商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四)对取得导游证并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的,按导游证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一次性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奖励。
(五)旅游协会或旅游企业组织行业人员参加岗位资格或技能提升培训,且一次培训不少于30人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第六条 对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常年实施传统文化进景区的文旅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级、省级美术大师(或美协会员、工艺美术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常年入驻旅游景区,设立工作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万元创业补助。
第七条 对完善文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当年新建并评定为AAA级(或Ⅰ类)、AA级(或Ⅱ类)、A级的旅游厕所,按等级分别给予建设市场主体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新建智慧旅游系统(需预留对接端口,包括完整的安全、应急、智慧、营销、流量等核心监测管理系统)的景区,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城市书房、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企业新开设的旅游观光巴士线路(每天往返不少于8个班次),正常运营一年后连续两年给予每条线路10万元运营补贴。
第八条 对文化和旅游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享受我市主导工业产业招商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要如实申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或个人当年全部奖励,取消其三年的奖励申报资格,同时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对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旅游经营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在兑现资金奖励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须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国家和省级相关机构的登记评定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市级机构的等级评定如A级旅游厕所、三星及以下的星级酒店、3A级及以下的旅行社等,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行业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审定通过后,对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进行复核,查明属实后,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兑现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旅游发展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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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文旅产业综合带动作用,推动仙桃市第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江汉平原明星城市和武汉城市圈西翼中心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同类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企业或地方已享受招商引资、基础设施配套支持、财政扶持有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三章 奖励类型
第三条 对创建文化和旅游品牌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名镇、旅游名村、旅游名街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5A、4A、3A级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或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三星级酒店(或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对招徕外地游客来仙桃旅游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市外游客来仙桃游玩一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1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二)组织市外游客来仙桃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2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三)一次性组织300人以上的市外游客乘座旅游专列(动车、高铁)来仙桃旅游,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3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四)组织境外游客在仙桃住宿一晚并游玩两个及以上需要购票的A级景区,按5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培养行业人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在国家级、省级等主流媒体上宣传,或举办提高仙桃知名度和美誉度等大型活动的文旅企业,按费用总额的20%标准给予广告宣传补助(当年单项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文旅企业或个人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或个人50%的参展费用补助,补助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对新开发的具有仙桃特色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文化、旅游商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团体一、二、三等奖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四)对取得导游证并在市内从事导游工作满1年的,按导游证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一次性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奖励。
(五)旅游协会或旅游企业组织行业人员参加岗位资格或技能提升培训,且一次培训不少于30人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第六条 对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常年实施传统文化进景区的文旅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级、省级美术大师(或美协会员、工艺美术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常年入驻旅游景区,设立工作室,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万元创业补助。
第七条 对完善文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当年新建并评定为AAA级(或Ⅰ类)、AA级(或Ⅱ类)、A级的旅游厕所,按等级分别给予建设市场主体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新建智慧旅游系统(需预留对接端口,包括完整的安全、应急、智慧、营销、流量等核心监测管理系统)的景区,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城市书房、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企业新开设的旅游观光巴士线路(每天往返不少于8个班次),正常运营一年后连续两年给予每条线路10万元运营补贴。
第八条 对文化和旅游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享受我市主导工业产业招商项目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要如实申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或个人当年全部奖励,取消其三年的奖励申报资格,同时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对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旅游经营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在兑现资金奖励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须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中旬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统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国家和省级相关机构的登记评定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市级机构的等级评定如A级旅游厕所、三星及以下的星级酒店、3A级及以下的旅行社等,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行业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审定通过后,对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进行复核,查明属实后,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兑现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旅游发展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