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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蕲春县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0     浏览次数:    
蕲春县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材料,整理如下,针对蕲春县知识产权奖补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材料有不明白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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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1〕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蕲春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提升全县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以五年(2021年—2025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周期政策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等工作,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全县新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国家、省专利奖项目;
(三)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县各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运用促进项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省级地理标志大赛金奖项目、省级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
(四)对创新创业孵化园孵化的知识产权;
(五)通过国家级“贯标”认证的企业;
(六)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制定地理标志国家标准或者地理标志省级地方标准;
(七)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国际马德里商标、上榜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单的;
(八)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取得贷款的企业的补助;
(九)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人才培训项目。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金奖补对象为知识产权资金用途涉及的本县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奖补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对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获得授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发明获得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授权的,不重复资助。对企业成功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省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的,每件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等省级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完成专利类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等项目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完成地理标志类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商标类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等项目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孵化园帮助在孵企业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授权通知书,并能被有效应用、产生一定社会效益的,每件给予孵化园2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外专利的,每件给予孵化园5000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当年获得专利授权量达10件、20件、30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孵化园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孵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分别给予孵化园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建设,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达标验收。对首次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高校,其“贯标”认证费用(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育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品牌。对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每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入选并完成国家地理标志保护运用促进工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等项目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地理标志大赛金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成功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取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上榜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单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贴息比例不高于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15万元。对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贴息比例不高于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单个企业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每年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对全县知识产权作出突出贡献或者被评为省、市、县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要求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方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发明专利的授权地址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当年或者6个月内提出奖补申请,逾期不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蕲春县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三)单位资格证明材料或者个人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提供专利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四)申请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资助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转移转让协议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发票。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还应提交PCT专利授权证书、相关缴费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省、市各项专利奖或者国家级“贯标”认证等荣誉称号,包括专利权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省优秀发明人奖、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证证书等,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县各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运用促进项目、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项目、省级地理标志大赛金奖项目、省级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获得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的认定证明文件后,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制定地理标志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等,在获得国家或者省级政府部门的认定证明文件后,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或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马德里商标及上榜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单的,在获得国家或者省级政府部门的认定证明文件后,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凭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利息支出凭证等,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对象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审定的结果,及时、足额拨付知识产权专项资助与奖励资金。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已获得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与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实行一件(项)一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蕲政办发〔2012〕84号)自行废止。县人民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凡涉及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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