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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企业上市挂牌补贴!罗田县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措施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 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8 号)有关精神,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如下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上市,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 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8 号)有关精神,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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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黄冈2023-2025企业上市三年攻坚计划表》,2023年罗田县目标:新增金种子企业1家,新增银种子企业3家,新增四板挂牌企业1家,新增市级后备入库企业2家。经过3年攻坚,我县力争新增新三板上市企业1家,新增报辅企业1家,设立产业引导基金1支。
二、强化政策扶持
(一)实施企业上市奖励。参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8 号)文件规定,实施企业上市奖励。
1、奖励对象:
(1)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
(2)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
(3)“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县的企业。
(4)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县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
(5)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
(6)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板、科技板、青创板、海创板、种子板挂牌的本地企业。
(7)对指导服务企业上市工作成果显著的单位。
2、奖励标准:
对照市政府奖励标准,县级奖励资金分别提高至400万元,实行分段同步奖励标准如下:
(1)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按照证监局辅
导备案、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首发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金奖励。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我县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上市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2)“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出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奖励。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县,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出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奖励。若未到期将注册地迁出我县的企业,需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奖励资金。
(3)在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按照基础层挂牌、创新层
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 40 万元、60 万元资金奖励。若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挂牌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4)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通过定向增发融资的本地新三板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我县额度的 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5)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板的本地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青创板、海创板、种子板挂牌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
(6)对指导服务企业上市工作成果显著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经局(上市办)按照当年我县企业上市家数和资本市场层级不同进行资金奖励。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境外主要交易所、买壳或借壳上市家数分别给予10万资金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家数分别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板挂牌家数,分别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青创板、海创板、种子板挂牌家数分别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以上条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和县金融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二)加强上市后备资源梯次培育。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创新实力突出的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县市场主体做大总量,积极为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依托湖北省企业上市政务云平台建立我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落实省、市级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选“金种子”“银种子”后备库,进行专班专人全程跟踪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县科经局(上市办),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税收支持。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由财政根据当地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时,应当按照非交易过户处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专项资金和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市两级设立的各类涉企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优先推荐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重点项目清单、推荐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清单;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照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对接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县产业,服务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股权融资、规范股改,帮助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公司制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县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保证上市后备企业资金需求。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对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人行、县担保公司)
(六)加强人才支持和上市培训。“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引进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成员,符合条件的,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享受落户居留、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服务。开展院士专家进企业活动,将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纳入服务企业名单。加强上市业务培训,组织院士专家深入企业开展一线讲学、专题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经局(上市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带动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其投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参与股份制改造,加快企业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重点投向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能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招商中心)
三、构建企业上市服务体系
(八)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企业上市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情况说明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各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对拟上市企业出具有关检测报告、相关资格确认的,应当优先、快速办理。凡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由县政府根据事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其历史沿革、税费缴纳等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通过补办手续予以规范和完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对在会、在审、在辅导企业非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对上市后备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如无重大事项或者紧急必须事项,对涉及在会、在审、在辅导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监管检查、调研,经企业申请,可相应取消或者顺延。(责任单位: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培育壮大中介机构。加快我县与民生证券、长江证券等券商战略合作关系,积极对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合作的湖北四板运营机构,为我县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综合服务。主动向外对接,招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加强对罗田企业上市培育服务,鼓励优质中介机构落户罗田并给予奖励。及时掌握上市后备企业与签约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情况,跟踪评价中介机构在本地执业情况,做好上市服务工作。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宣传推荐。(责任单位: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经局(上市办)、县招商中心)
(十)防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落实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开展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摸清底数,落实属地责任。妥善开展债券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和处置。(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四、工作保障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县金融服务中心),切实发挥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的引领作用,确保市政府资本市场发展评价考核成绩。(责任单位: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挂联+专班推进+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服务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听取一次企业上市工作情况汇报,县政府常务会每年专题研究一次企业上市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包保上市后备企业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坚持专班推进、清单管理、定期会商、督查落实,尊重历史事实,妥善协调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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