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落实落细《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五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皖农工组〔2021〕9号)要求,根据《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2023年绿色生产工作方案》(合农〔2023〕55号),为规范巢湖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3-049”。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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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资金用于2023年在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及毗连地区从事水稻绿色种植、在巢湖一级保护区从事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稻渔(虾)综合种养、池塘健康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 1:1共担。
第三条 本项目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依据实施细则,在一个月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凡没有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劝耕贷”等政策性担保农业融资贷款的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律不予享受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奖补政策。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水稻绿色种植、稻渔综合种养、渔业养殖面积需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水面承包合同)或土地确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通过无人机测绘、智能化监管平台、MAP智农、测亩宝等APP确认;主要园艺种植面积确认需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确权证明,并按实际验收面积奖补。
(二)配方肥、有机肥、绿色防控设施、生物农药采购应用应提供购置发票(送货单、支付凭证)、采购与使用台账、乡村两级网格管理员签字。政府采购还需提供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社会化服务补贴项目须提供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第六条 建设及奖补标准
(一)配方肥使用补贴
建设标准:生产主体全面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配方肥的配方符合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配方肥采购、使用台账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 20 元/亩补贴。
(二)绿肥+优质稻种植补贴
建设标准:生产主体按照技术要求种植紫云英、苔用油菜、食用豆,春季翻耕沤肥,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奖补。
(三)优质水稻绿色生产托管服务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品种、实行水稻机插秧、手工插秧或抛秧、实行社会化托管服务(或自我服务)。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150元/亩奖补。
(四)水稻病虫害绿色防控补贴
建设标准:实施水稻绿色防控的实施主体,按规范要求购置杀虫灯、诱捕器、诱芯等绿色防控设施及生物农药,达到绿色防控要求,减少农药使用。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
(五)水稻种植有机肥替代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主体购置并使用达到NY525-2021国家标准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种植主体,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
(六)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补贴
建设标准:种植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园艺作物,选择优质、高抗、氮磷钾利用率高的品种;采取有机肥替代和绿色防控等肥药减控措施,达到肥药双减目标。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对实施果菜茶有机肥替代的主体给予不高于500元/亩补贴;对实施果菜茶绿色防控的主体给予不高于250元/亩补贴。
(七)稻渔(虾)综合种养补贴
建设标准: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要求;种植部颁二级以上优质水稻。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面积给予 200 元/亩奖补。
(八)水产养殖基地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补助
建设标准:1.尾水处理工程符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 年)》中 6 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项要求,或养殖鲢、鳙等滤食性鱼类,不投饵,以鱼净水的模式;2.全年养殖尾水在市或县组织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中达标。
奖补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按照实际验收池塘养殖面积给予 200 元/亩奖补。
(九)其他类绿色生产补助
各地参照测土配方施肥、水稻和主要园艺作物绿色种植的建设标准、奖补标准自行制定。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各类实施主体按要求提供上年度项目申报资料,向所属村(居)申报。申报主体对资料真实性和作业真实性负责,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乡村审核。2024年4月底前,村(居)完成上年度项目初审后汇总上报各乡镇。乡镇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按规定公示后,汇总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验收。2024年5月底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类别、生产节点组织好分项验收,形成上年度项目县级验收资料,并在县级媒体公示,6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项目验收情况。
(四)市级评估。2024年9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验收合格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
(一)预算编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上年度任务清单、补助标准、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编制项目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项目预算。
(二)资金使用。2024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兑现工作,严格按照项目奖补标准打卡发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宣传力度,做好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日常业务指导,依法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监督。2024年7月底前,各地将项目年度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市财政局。
第十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等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