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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巢经开区印发了《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对安巢经开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股改、融资、股本增资、并购重组等给予奖励补贴,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下面就来详细看看政策,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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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实施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安巢经开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的企业。
二、境内上市政策
(一)上市进程奖励
3.对区内完成IPO股份制改造并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区上市办备案审核通过后,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企业向安徽省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辅导验收合格后,给予企业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向中国证监会(或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处于排队阶段,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挂牌奖励
7.对于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经上市办备案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成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8.对于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不经过基础层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改制成本补贴
9.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因补缴所产生的实际对安巢经开区地方贡献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四)股本增资补贴
10.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自然人股东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五)新增贡献奖励
11.对签订券商合作协议且在区上市办备案的企业,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并签订上市培育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按80%奖补给企业(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
(六)融资奖励
12.鼓励培育企业获得行业龙头企业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协会备案)投资。对于当年获得投资(5000万元以上)后估值达5亿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重复兑现,获得投资不含国有政策性投资。
13.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安巢经开区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三年。
(七)新迁入及并购重组奖励
14.对新迁入安巢经开区内的上市公司,根据企业贡献情况,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15.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我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安巢经开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安巢经开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6.企业因上市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对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对并购交易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7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高管及人才引进补贴
17.签订上市培育协议的企业高管个人(限定10人),对安巢经开区形成的财力贡献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个人;新录用全日制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入住人才公寓按照“先缴后奖”原则,提供两年等额租金奖励支持。其他人员激励政策按照安巢经开区《“1+2”》人才政策体系执行。
三、境外上市政策
18.支持区域内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的,给予企业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上市(挂牌)服务保障
19.成立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上市办),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设立专项培训资金,定期开展上市业务培训;企业与上市办签订上市培育协议,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五、其他
20.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拟上市企业从兑现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不含人才奖励与新增财政贡献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需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若迁出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21.本政策与区级招商政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相同部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2.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巢开管〔2021〕4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金融兑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23.本政策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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