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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潜山市工业企业奖励补助政策!上台阶、个转企、企业降低成本、数字化改造!
2024年潜山市工业企业奖励补助政策!上台阶、个转企、企业降低成本、数字化改造等多个项目奖励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潜山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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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潜山市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潜山市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潜山市鼓励工业企业争先进。对当年地方贡献排名前20位的工业制造业企业,授予“二十强企业”称号,对前十位的企业奖励30万元、后十位的奖励20万元;其中对地方贡献:1000万(含)-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120万元;对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以最高档一次性奖励。
开展“二十快企业”评选活动,“二十强企业”不参与评选,根据企业经济贡献量采取功效系数法进行综合测评,排名前二十位的制造业企业,授予“二十快企业”称号,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潜山市鼓励小微企业快发展。对当年新纳入的规上工业企业,予以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予以该企业申报年度地方贡献100%奖励。其中,对月度入规的企业,再增加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支付(按4:3:3比例兑付),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退规企业再升规,次年仍在规达标的,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分三年支付(按4:3:3比例兑付)。
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当年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潜山市增幅平均水平及以上的,予以该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潜山市增幅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予以该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4.潜山市鼓励“个转企”。对当年由个体工商户首次成功变更注册为工业企业且年度地方贡献超10万元的,给予该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潜山市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5.潜山市降低企业营销成本。工业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参加展会的,予以参会企业展位费100%的补助,同一企业全年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展会,须有正式文件;参加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展会,须事先经市科经局审核同意)。对属地乡镇政府(园区)建设产业展示中心的,按布展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安庆市十大产业链组织的重大活动,给予相关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次10万元补助。
工业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当年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连续广告宣传产品一个月及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广告牌(铁塔)或在高铁、地铁站(车厢)设置宣传广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6.潜山市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5‰补助物流运输费。全年补助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的30%。
7.潜山市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对年度实际地方贡献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且单价超过3元/立方米的,按其单价超过部分的50%予以补助;在我市天然气管网与外埠主管网联通前,年用气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用气按每立方米1元予以补助。
三、潜山市支持高质量发展
8.潜山市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当年纳入统计范围并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报表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每个项目分别予以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对重大项目每完成10亿元实际投资额的奖励增加5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纳入统计范围并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报表的工业项目,予以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属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再增加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9.潜山市支持企业智能化(数字化)发展。对购置工业机器人本体的工业企业,按购置款的10%予以补助,单台机器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设备补助条款的,可重复享受。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商或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且实际发生费用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当年完成数字化改造提升且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数字化系统软硬件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运营商新增采取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5G基站,每座补助1000元。
10.潜山市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当年被认定为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安庆市“专精特新”企业)的企业,分别予以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装备售价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取得军工保密资质证、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的企业,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工业遗产”的,予以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工业产品(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每个获奖产品(作品)分别予以产品设计人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办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专项赛的企业,予以主办企业5万元补助。
对当年参加国家级、省级、安庆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庆市级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参赛项目以获得最高等级奖予以奖励。
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对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经信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安庆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安庆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包含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予以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规上企业,予以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改委受理认定)。
11.潜山市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的,对产品所属企业予以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列入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推广目录的,奖励每个入选项目2万元;被评为省级优秀项目的,再予以奖励2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安庆市级、潜山市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予以8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分别予以所属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工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予以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予以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潜山市加强企业培训指导。安排50万元,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邀请高校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来潜授课,举办企业家论坛、专家讲座等交流活动;按要求组织企业家、企业技术骨干赴国内高校、龙头企业开展专业集中培训,免费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做好财务规范及政策实施评价、审核,做好企业产品研发、运营管理、项目编报等培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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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潜山市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潜山市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工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潜山市鼓励工业企业争先进。对当年地方贡献排名前20位的工业制造业企业,授予“二十强企业”称号,对前十位的企业奖励30万元、后十位的奖励20万元;其中对地方贡献:1000万(含)-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120万元;对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以最高档一次性奖励。
开展“二十快企业”评选活动,“二十强企业”不参与评选,根据企业经济贡献量采取功效系数法进行综合测评,排名前二十位的制造业企业,授予“二十快企业”称号,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潜山市鼓励小微企业快发展。对当年新纳入的规上工业企业,予以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予以该企业申报年度地方贡献100%奖励。其中,对月度入规的企业,再增加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支付(按4:3:3比例兑付),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退规企业再升规,次年仍在规达标的,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分三年支付(按4:3:3比例兑付)。
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当年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潜山市增幅平均水平及以上的,予以该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年营业收入增幅超过潜山市增幅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予以该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4.潜山市鼓励“个转企”。对当年由个体工商户首次成功变更注册为工业企业且年度地方贡献超10万元的,给予该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潜山市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5.潜山市降低企业营销成本。工业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参加展会的,予以参会企业展位费100%的补助,同一企业全年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展会,须有正式文件;参加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展会,须事先经市科经局审核同意)。对属地乡镇政府(园区)建设产业展示中心的,按布展费用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安庆市十大产业链组织的重大活动,给予相关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次10万元补助。
工业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当年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连续广告宣传产品一个月及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广告牌(铁塔)或在高铁、地铁站(车厢)设置宣传广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
6.潜山市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5‰补助物流运输费。全年补助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的30%。
7.潜山市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对年度实际地方贡献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且单价超过3元/立方米的,按其单价超过部分的50%予以补助;在我市天然气管网与外埠主管网联通前,年用气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用气按每立方米1元予以补助。
三、潜山市支持高质量发展
8.潜山市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当年纳入统计范围并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报表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每个项目分别予以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对重大项目每完成10亿元实际投资额的奖励增加5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纳入统计范围并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报表的工业项目,予以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属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再增加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9.潜山市支持企业智能化(数字化)发展。对购置工业机器人本体的工业企业,按购置款的10%予以补助,单台机器人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设备补助条款的,可重复享受。工业企业与云服务商或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且实际发生费用3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当年完成数字化改造提升且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数字化系统软硬件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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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潜山市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当年被认定为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安庆市“专精特新”企业)的企业,分别予以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装备售价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取得军工保密资质证、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资格证的企业,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工业遗产”的,予以申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工业产品(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每个获奖产品(作品)分别予以产品设计人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办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专项赛的企业,予以主办企业5万元补助。
对当年参加国家级、省级、安庆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或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庆市级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参赛项目以获得最高等级奖予以奖励。
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0.5万元补助;对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经信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安庆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安庆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包含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予以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规上企业,予以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改委受理认定)。
11.潜山市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产品的,对产品所属企业予以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列入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推广目录的,奖励每个入选项目2万元;被评为省级优秀项目的,再予以奖励2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安庆市级、潜山市级“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予以8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分别予以所属企业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度工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予以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予以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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