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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印发了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奖励办法,最高给予800万的奖励,政策有效期到2025年底。下面就来看看政策全文,对政策有什么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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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期,提高奖励标准,合理分担企业成本,激发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力争实现全县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2355”目标,即:我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达到2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总数达到50家以上,累计实现直接融资50亿元。
三、奖励政策
(一)对企业上市差异化奖励
县财政给予第一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800万元,给予第二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500万元,给予第三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300万元。差异化奖励的20%,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安微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县财政按照总体500万元的奖励补足。
2.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县的两个时间节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3.对外地(砀山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阶段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县财政按照总体200万元的奖励补足。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北交所上市是否享受差异化奖励,以市级首发上市奖励认定为准)。
5.对在县级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5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专精特新板除外),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已在省股交中心挂牌,本办法实施后完成股改的企业,参照本条款补齐奖励)。
(三)对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1.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我县的,县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融资且全部投资我县的,县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对新落户我县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县财政配资除外)合计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实施投资一年后,县财政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4.引导基金支持企业发展。注册地在我县的基金,当年投资我县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县财政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不超过3%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基金投资招引的企业新落户我县且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在我县实际运营满1年并对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后,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完成合同约定返投比例之内的除外)。
(四)对提供优质服务的备案中介机构奖励
对帮助企业实现备案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律师按照5:3:2的比例分配,下同),对帮助企业实现在审或提交注册的中介机构团队再给予25万元奖励;对帮助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辅导团队给予5万元奖励;对帮助企业实现省股交中心挂牌且完成股改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5000元奖励。
(五)保障措施
1.调整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月调度、季研判、领导包保制度,统筹推进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点企业在上市挂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镇(园区)上市挂牌融资工作考核力度,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2.对进入上市挂牌实质阶段的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项目审批、土地、规划、建设、消防、房产过户、环境评价、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证明等方面需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在满足法定受理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限时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先出文件再补程序。涉及多部门的审批问题,通过“联审、联批”渠道,限时办结。
3.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晰,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根据企业需要,由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合法合规协调解决。
4.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等政策;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税务部门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挂牌工作进程的、5年后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县的、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追缴企业所获得的上述相关奖励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申请,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6.奖励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进程分阶段兑现。由企业向所在镇(园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签后由县财政兑现。
四、其他
1.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砀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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