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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写材料!2024年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申报时间、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2/20     浏览次数:    

2024年度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正在征集申报中,申报时间截止330日。下面来详细了解申报详情,有不知道怎么撰写申报材料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申报依据

《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等。

 

二、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申报领域

创新基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在技术优势明显、技术创新活跃、技术标准需求旺盛领域建设创新基地。

(一)战略新兴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氢能产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医药健康产业、生物制造产业、空天信息产业、低空经济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

(二)未来产业

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量子信息产业、元宇宙产业、未来网络、第三代半导体、人形机器人产业等。

(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申请条件

满足《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第三章的规定。

 

四、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申报程序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申报,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推荐,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各推荐单位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1家。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本年度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330日。书面材料接收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12号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系统推进安徽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是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一种形式,是试点示范工作的深化和延伸。创新基地是通过创新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聚集标准化优质资源,对接科技和产业资源,搭建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创新基地为领域类,主要服务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大改革创新举措的实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市场驱动、政策引导、协作联动、长期运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基地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开放、合作、创新、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按照省政府“三定”方案履行职责,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徽省关于创新基地的发展方针、政策,制定创新基地相关制度;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创新基地申报指南;

(三)监督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四)协调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等有关方面出台支持创新基地建设激励措施和政策;

(五)推动国家级创新基地申报与筹建工作;

(六)定期发布创新基地建设情况。

 

第八条 创新基地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牵头市相关部门,协助开展对辖区内创新基地的论证、遴选、检查评估等工作,并对创新基地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承担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创新基地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创新基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章程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配合做好创新基地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成立由省内外标准化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创新基地咨询与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主要为创新基地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以及创新基地论证、检查评估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确立负责创新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创新基地申报、检查评估等材料的接收工作;

(二)负责创新基地咨评委专家的日常联络工作;

(三)提出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建议;

(四)负责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申报指南,明确创新基地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布局,明确创新基地阶段性的建设重点和要求,明确申报材料、申报范围、申报程序、建设任务、检查评估和激励措施等。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总体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得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市相关部门的支持;

(二)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标准化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启动经费支持;

(三)在标准化工作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聚集创新资源和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具有支撑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的实践经验,在标准化研究与应用方面具有明显的领域优势;

(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鼓励申请筹建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联合领域内相关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会同市相关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组织编制《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方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明确给予政策支持或经费保障,择优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第十五条负责创新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创新基地申报材料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论证范围,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申报创新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咨评委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通过咨评委论证的申报方案进行研究,符合要求的以项目方式下达,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项目文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并在收到项目下达文件2个月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创新基地建设方案。

 

第十八条 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按照创新基地建设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按《创新基地建设方案》要求,定期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工作,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规定向省直相关部门通报创新基地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于创新基地建设中期提交工作报告。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评估。根据专家检查评估意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及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创新基地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提出检查评估申请,并报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规则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按期完成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于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咨评委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未通过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根据咨评委意见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提交检查评估申请。

 

第四章 运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鼓励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设立治理机构。

治理机构应有清晰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人,并赋予相应的权力,以保障创新基地持续、有效和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地理事会由承担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创新基地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理事会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创新基地主任原则上由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创新基地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项目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创新基地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外标准化专家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创新基地承担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创新基地运行与管理,建立健全创新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创新基地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

第三十条 创新基地应创新发展模式,强化产学研用协作,加强技术标准创新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以技术跨界融合和新兴领域的标准化需求为导向,应用“互联网+”“标准化+”等手段,为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服务,建设本领域技术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 创新基地应加强标准化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为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标准提供服务,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地应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应用和共享;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创新基地可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相关部门、产业联盟、企业等委托,开展标准论证、系统优化和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创新基地可在领域范围内组织申报安徽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国际标准提案,推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

 

第三十五条 创新基地应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以标准为纽带的产业和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地应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给予标准化技术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

 

第三十七条 创新基地应重视标准化知识普及,开展标准化科普场所建设、成果展示及实习培训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三十八条 创新基地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承担国家和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选派专家担任国家和国际标准组织下设技术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组召集人,推动安徽标准“走出去”。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创新基地承担单位应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年度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年度检查评估。

定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服务水平与实际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年度检查评估主要掌握创新基地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第四十二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现场抽查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对创新基地进行监督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第四十三条 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基地,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58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征集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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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    

(编号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填写)

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创新基地名称:                                

组织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

2024  

 

填写说明

一、创新基地名称统一为:“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二、申报方案中的单位名称,请填写全称,并与单位公章一致。

三、相关证明材料是申报方案重要组成部分,以附件形式一并上报。

四、申报方案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

五、本申报方案一式四份。

 

一、基本信息

(一)创新基地基本信息

创新基地名称

中文:

英文:

(二)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行业领军企业 □科研院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负责人

(法人代表)

职务/职称

 

单位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三)组织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四)推荐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二、创新基地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意义

主要说明创新基地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等方面的作用,或预期可满足的重大需求等。(申报单位可依据单位建设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创新能力,阐述建设创新基地,在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等方面的作用或预期可满足的重大需求。)

1:申报单位建设发展规划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二)必要性

主要含括如下内容:

1.创新基地建设的紧迫性;

2.与国家重大战略、安徽省重大战略契合情况;

3.与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契合情况。

(申报单位可依据《申报指南》所提及的国家、安徽省相关规划、实施意见及《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单位建设发展规划阐述必要性;明确与国家或安徽省重大战略契合情况;明确与国家或安徽省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契合情况。)

2:创新基地与国家或安徽省重大战略契合情况条款明细,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3:创新基地与国家或安徽省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契合条款明细,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三、创新基地建设的可行性

主要内容要包括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情况、领域所具备的资源禀赋、申报单位具备的资质和条件等相关内容。

(一)工作基础

1.产业基础

2.标准化基础

3.科技研发能力

4.经费保障

4:产业基础提及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备较好等相关批复或资质或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5:标准化基础提及的承担相关领域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且具有主导行业以上标准研制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文件或公告或通知),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6:科技研发能力提及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7:经费保障提及的研发经费投入(行业领军企业提供上年度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的107-1表,107-2表;科研院所填报科技或教育部门科技统计报表)、专项资金、办公条件、启动经费的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二)优势分析

可结合所在地级市或所属行业领域的工作基础和优势条件,依据创新基地建设需求,围绕创新基地建设方向和功能定位,结合单位建设发展规划,主要从组织建设、人才配备、科研设施、标准化试点示范经验、经费保障等方面阐述。

8: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现配备的标准化人才明细、标准化高级人才引进计划的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四、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主要说明创新基地建设的总体定位和主要目标。

(总体定位可依据组织申报单位确定的创新基地建设方向和功能定位,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准确定位;主要目标可依据《申报指南》明确的创新基地重点任务或单位发展规划,合理设置。)

(二)重点任务

依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重点任务,逐条说明创新基地建设所需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提出的任务要求合理、具体、明确。

(三)考核指标

指相应预期成果的数量指标、技术指标和产业化指标等。考核指标应具体、可量化、可考核。

1.数量指标

指的是论文或发明专利或新产品;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

2.技术指标

指的是关键技术或新产品的性能参数或其它。

3.产业化指标

指的是成果产业化拟登记成果数、技术合同交易额等。

9:数量指标明细表,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10:产业化指标明细表,即拟完成的产业化登记成果数、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指标拟研制标准目录(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材料,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四)进度计划

包括重点任务的研究进度、年度及重要节点安排、中期目标等。(进度安排可结合《申报指南》中明确的6项重点任务设置,也可自行设置。按创新基地三年建设期要求,研究进度、年度及重要节点安排,中期目标尽量细化量化,明确进度指标。此进度计划所明确的指标,是年度考核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11:进度安排明细表,申报单位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制

说明创新基地筹建、运行的内部组织管理方式、协调机制等。

(二)政策支持

说明推荐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对创新基地的政策支持情况。

(三)资金人才

包括推荐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对创新基地的资金和人才支持情况,以及申报单位的资金和人才投入情况。

 

六、附件

此处仅明细附件目录,申报单位可自行设置。以下内容为参考内容。

1.申报单位建设发展规划;

2.创新基地与国家或安徽省重大战略契合情况条款明细;

3.创新基地与国家或安徽省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契合条款明细;

4.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备相关批复或资质或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5.承担相关领域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且具有主导行业以上标准研制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文件或公告或通知);

6.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及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或验收证书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评估结果文件、报告等);

7.研发经费支出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报表)及专项资金、启动经费财务预算证明材料;

8.标准化试点示范、现配备的标准化人才证明材料或可引进的标准化人才明细;

9.数量指标明细表及产业化登记成果数、技术合同交易额;

10.各类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明细;

11.重点任务进度安排明细表;

12.其它。

七、申报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

(同意申报)

申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组织申报单位意见

(同意申报,请推荐单位审核)

组织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推荐单位意见

(同意)

推荐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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