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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安徽省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3/2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5号公告),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4〕5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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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公告印染企业(附件1)自愿提出复核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复核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复核书》),未提交复核申请企业视为放弃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予以名单撤销处理。尚未公告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4)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尚未公告印染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附表3各项条件方可申报规范公告。
  二、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三、各市经信局严格按照《复核书》附表3或《申请书》附表4要求,对复核和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2023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赴现场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

  四、各市经信局严格按照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印染企业申报及复核工作,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发至邮箱)于4月11日前行文报送我厅(消费品工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1. 已公告印染企业名单

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复核申请书

3.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4.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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