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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太湖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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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太湖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申报。
现将《太湖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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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太湖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版)的通知》(太政办发〔2023〕11号),规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时间
(一)政策受理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22日。
(二)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1.支持企业品牌建设政策第1条
申报条件:对当年被文旅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四星、五星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相应级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5)“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2.支持企业品牌建设政策第2条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百强”“全省十强”“全市十强(佳)”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安徽省“十佳夜游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等安徽省夜间文旅消费“四个十佳”品牌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相应级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5)“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3.支持企业品牌建设政策第3条
申报条件:对我县特色旅游商品在国家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商品不重复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安徽省必购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表 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相应级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证书;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3);
(5)“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 5)。
4.加大品牌创建力度政策第4条
申报条件:对当年进入国家级、省级、安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2万元奖励。对利用市级以上非遗等文化资源,形成开发、生产、销售、研学于一体并具备一定旅游接待功能“非遗基地”“文创空间”的企业,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相应级别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5)“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二)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1.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申报条件:对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获得乡村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根据《旅游民宿通用要求与等级评定》安庆地方标准被评定为银牌级、金牌级、白金级民宿且年收入达180万元的,按其经营主体面积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 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文旅主管部门民宿等级认定文件;
(4)太湖县乡村民宿备案登记表;
(5)民宿建筑面积确认证明;
(6)申报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证明;
(7)申报奖补建设项目合规性说明(附件4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国土部门盖章);
(8)项目所在地政府初审意见(附件 1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要有明确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初审意见并盖章);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10)“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2.支持文旅企业开拓市场第一条
申报条件:对经县文旅部门认定,新建旅游购物场所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停车场、经营20个种类以上太湖特色旅游商品、依法规范经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照片(施工前后对比照3张),项目建设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厂房设施建设或设备购置发票和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5)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申报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提供的申报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旅游购物场所经营面积证明及经营20个种类以上太湖特色旅游商品的品种、类目、图片证明;
(6)申报奖补建设项目合规性说明(附件4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盖章);
(7)项目所在地政府初审意见(附件1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要有明确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初审意见并盖章);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9)“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3.支持文旅企业开拓市场第二条
申报条件:对组织县外团队游览我县2个以上3A级或1个4A级景区并住宿1晚以上,累计达到1000人、2000人和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元/人、15元/人和20元/人的补助。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此条适用县外旅行社。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景区确认的游客信息表;
(4)与组团社签订的协议(或传真确认件),交至宣传股审核;
(5)售票景点结算对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6)游客住宿结算对账单或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8)“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注:申报材料第(3)(4)(5)(6)条每月申报一次,每月5日前申报上月团队材料,未按时报的不认定。
4.支持文旅企业开拓市场第三条
申报条件:对组织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照一次30辆车100人以上给予2万元、60辆车200人以上给予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此条适用县外旅行社或自驾车联盟。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车辆、游客信息表;
(4)3A级及以上景点结算对账单和发票复印件等;
注:每次活动前函告,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交至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备案;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6)“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5.助力其他行业企业开拓市场第一条
申报条件:经县政府同意,并在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企业(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加市级以上展销推介的,按展位费(不含税)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无展位费的按省内每次0.5万元、省外每次1万元给予补助。当年在中央、省、市电视台进行宣传推介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宣传费用(不含税)的5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1万元。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推介会现场照片及活动报道;
(4)用于该推介会的实际发生的省内外媒体宣传推广费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及税务发票;
(5)文化旅游产业政策支持文化旅游活动备案表(附件2);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7)“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6.助力其他行业企业开拓市场第二条
申报条件:当年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广告牌(铁塔),在高铁站、地铁站(含车厢)设置宣传广告的企业,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主体:在太湖县内注册并纳税的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多项财政资金支持,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报本政策支持资金。
申报地点:太湖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申报材料:
(1)太湖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照片或活动报道;
(4)用于该宣传广告的实际发生的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及税务发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6)“涉企系统”基础信息录入表(附件5)。
三、附则
(一)材料报送要求。各单位、企业或个人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以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报送至县文旅体局对应股室。
申报企业(单位、个人)必须按照本申报指南各条款要求,提供完整、合格、规范的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
(二)受理要求。
1.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受理。
2.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包含该项目在内的当年所有项目奖补(当年已经兑现的政策项目资金全部追回)。
(三)初审与审核
1.属地政府负责奖补项目的初审和把关,对初审结果负责。县文旅体局组织相关股室再次审核、汇总,对拟安排资金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审计局、财政局进行复核。
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2.对通过公示项目(企业)由县文旅体局党组会审核,提出应奖补项目(企业)建议名单,上报县政府审批。
本细则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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