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2023年合肥市科技创新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3〕 116号)要求,现将申报2023年度科技创新政策(科技成果转化类)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申报程序
1.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在对应申报通知下进行申报。(此次兑现范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未申报的项目)。
系统网上申报开放时间:2024年4月3日08:00-4月19日17:30,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 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完成系统申报提交后,关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在县区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导出全部申报材料,及时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填报和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强化主动服务,指导协助做好材料填报工作,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网上审核,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4月24日17:30前完成网上审核推荐工作,4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推荐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一式1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处。
二、重点说明
(一)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1.《诚实信用承诺书》;
2.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
3. 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4.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三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上述1-3项以申报系统中各条款具体通知中的附件模板为准,4-5项作为其它附件材料上传。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二)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政策支持。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享受政策支持。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实施失信联合惩诫,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三、申报内容
(一)政策第3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 中试平台(基地)建设招引补贴
政策内容:对中试平台(基地)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类别1. 新建中试平台(基地)
申报条件:
(1)已备案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基地(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备案及投资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地情况、开展中试服务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建设进度和建设投资情况(当年为建设中试基地所发生的软硬件支出,包括中试设备、中试软件、中试平台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等购置费用等。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公示相关材料。
(3)经符合资信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中试基地(平台)当年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需明确各项投资金额和费用明细,并列示合同、发票等关键信息)及各项投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4)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的承诺书。
2.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基地)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基地)的运营,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类别1. 概念验证中心运营补贴
申报条件:
(1)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评价、验证等公共服务并符合条件的合肥市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
(2)年度服务性收入主要包括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专家、场地、设备的实际支出费用。
(3)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服务金额、承接各级财政资金支付的服务金额,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4)可在招引概念验证中心时进行前置支持,具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事项执行。
申报材料:
(1)概念验证中心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概念验证中心服务项目明细表等。
(2)概念验证服务需提供专家费签到和支付等凭证,以及场地租赁费、设备使用费的发票,上述佐证材料(票据)需与服务项目明细表一一对应。
(3)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的承诺书。
类别2. 中试平台(基地)运营补贴
申报条件:
(1)已备案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中试服务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开展中试服务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中试服务项目明细表等。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公示相关材料。
(3)中试服务需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合同内需表明提供的技术服务为中试服务)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服务收入材料(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的承诺书。
3. 技术转移奖励
政策内容: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类别1: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经备案的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技术转移机构针对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
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补贴申请表,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以及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服务项目明细等。
(2)技术转移机构相关材料(认定备案文件或截图)。
(3)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交易证明(技术许可、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
(4)技术转移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5)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清单。
(6)不存在关联交易承诺书(见附件6)。
类别2: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自然人。
(2)技术经理(纪)人针对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
(3)自行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申报;就职于技术转移机构内的技术经理(纪)人,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申报或由相应技术转移机构统一整理材料代为申报。
(4)本条款涉及技术经理(纪)人与类别1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技术经理(纪)人服务补贴申请表,主要包括:技术经理(纪)人基本情况和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服务项目明细、技术转移机构代为申报技术经理(经纪)人补贴汇总表等。
(2)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材料。
(3)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交易证明(技术许可、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
(4)技术经理(纪)人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5)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6)不存在关联交易承诺书(见附件6)。
4. 成果就地转化奖励
政策内容: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150万元奖励。
类别1:对在肥高校院所在本市范围内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超过150万元,资金可用于奖励在交易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人员)。名
申报条件:
(1)在肥高校院所在我市输出技术成果交易服务,且相关交易服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2)本条款与“类别2”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资助申请表。
(2)应用型科技成果在本市范围内输出的相关材料。
(3)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交易材料(技术许可、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
类别2: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申报条件:
(1)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在肥转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
(3)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4)本条款与“类别1”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许可、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政策第4条:支持科技创新应用
5. 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补贴;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补贴;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补贴;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0万元(含)的,给予500万元补贴。
(2)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以下简称“三新”产品)示范应用场景项目。
(3)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应用。
(4)应用场景位于本市内。
(5)项目由示范应用场景应用单位联合“三新”产品研制单位申报(若应用单位为各类财政拨款单位,则可由“三新”产品研制单位联合示范应用场景应用单位申报)。
(6)应用场景项目示范效果明显,具有推广价值。
(7)实际投资额为“三新”产品研制单位与示范应用场景应用单位之间的当年“三新”产品实际交易总额。
“三新”产品获得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支持情况,纳入合肥市“三新”产品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纳入《合肥市“三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三新”产品的研发单位的支持。
申报材料:
(1)合肥市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应用单位和研发生产单位基本情况,场景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和经费投入情况等。
(2)合肥市“三新”产品认定公示相关材料。
(3)需提供“三新”产品研制单位与示范应用场景应用单位双方交易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4)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的承诺书。
(三)专项政策及其它政策条款
6. 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政策内容:根据《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合政〔2022〕68号)(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对在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根据其所得现金收入形成的(市级)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等额奖励。
申报条件:
(1)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在肥就地转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
(2)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3)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材料:
(1)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补贴申请表。
(2)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交易材料(技术许可、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
(3)在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相关材料。
(4)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现金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材料。
7.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服务输出奖补
政策内容: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行动方案》,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输出方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输出方5万元、10万元补助。补助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单个输出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1)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需提前6个月向市科技局备案;
(2)被输出方被认定(备案)为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
(1)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市科技局备案记录;
(2)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方与被输出方签订的运营协议;
(3)被输出方被认定(备案)为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