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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东至县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请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4/17     浏览次数:    
一、文件依据
根据《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皖财农〔2023〕522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837号)。
东至县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二、补贴对象
1.2023年度新增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
2.2023年度新增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示范家庭农场。
3.以蔬菜种植(叶菜、根菜、茎菜)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三、申办材料
(一) 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租赁、代耕证明(复印件);生产经营基础材料;产量证明材料等。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材料:一是蔬菜产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亩,结构类型为中大棚、日光棚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2023年新建、改建或2022年动工、2023年完工),需提供相应建设凭证包含建设合同,建设前中后期有固定参照物或定位的照片、付款发票及相应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二是2023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的主体并有相关产业设施设备建设的内容,需提供相应设施建设凭证或配套设备购买凭证(已享受过补贴的设施设备不再纳入此次奖补范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示范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验收,对市、县两级示范经营主体按60%的比例进行抽取验收,对符合支持内容,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发展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经营主体单位。
五、补贴标准
(一) 粮油单产提升项目主体:根据2023年全县水稻亩产值为标准,达标准以上主体按县级主体不超过2万元,市级主体不超过4万元,省级主体不超过6万元进行奖补。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主体:(1)蔬菜设施建设主体。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低于10 万元且不超过100万元。(2)其他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须为2023年获评示范等级的主体。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设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同时县级主体不超过2万元,市级主体不超过4万元,省级主体不超过6万元进行奖补。
六、受理单位
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东至县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咨询电话
0566-3275522
九、监督渠道
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9号
十、补贴结果发布说明
加强资金运行和项目实施的跟踪问效,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认真落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支出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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