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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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政策文件: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政策(遂府发〔2021〕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和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三次全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潜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成渝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产学研创”融合发展示范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遂宁,制定如下政策。
一、打造提升高质量创新平台
1.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天府实验室,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后补助支持。将天府实验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开通用地手续“绿色通道”,保障用地指标。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
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4.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6.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7.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8.对新建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成果产业化平台,按照平台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9.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10.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
11.鼓励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重点企业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飞地研发基地,对新建的符合条件的飞地研发基地,给予10万—20万元补贴。
二、加快培育高成长创新主体
12.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
13.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15.对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支持其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对其在遂宁本地转化运用的项目,按照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16.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优秀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
三、实施转化高赋能创新技术
17.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推动实施一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
18.在锂电、能源化工、电子信息等领域,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制,对揭榜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19.对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主研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支持。
20.对在遂宁新实施的技术交易合同,市财政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成交额的5‰对企业进行奖补,单个技术合同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育引进高素质创新人才
21.设立引进高端人才“伯乐奖”,在遂企事业单位每新增全职引进1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2.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建站单位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引进博士后进站工作的,给予20万元项目经费和研发期间每人每年10万元(不超过3年)的连续资金支持。
23.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发放“遂州英才卡”,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24.设立“遂宁市人才创新创业奖”,每3年评选不超过10名为遂宁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优秀人才,给予每人20万元奖励。
五、融合催生高品质创新业态
25.设立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参与的遂宁市科创种子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带动作用,鼓励基金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26.支持遂宁科创贷加大推进力度,对获得遂宁科创贷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20%给予补贴。
27.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对于满足“3个50%”(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服务量占到总客户数50%以上、科技贷款占全部贷款金额50%以上、科技支持存贷比50%以上)要求的科技支行,从认定之日起一个年度内,按照科技支行新发放科技型企业贷款金额的5‰、单笔不超过50万元给予年度奖补。
六、推广应用高效能创新模式
28.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中央、省在遂高校院所和遂宁市开展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等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29.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探索将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业绩。允许科研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
每年一季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奖补资金从市科技发展资金、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以上政策涉及条款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市原有政策与之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贰、遂宁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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