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推荐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科才〔2024〕2号)有关要求,在前期征集企业“科技副总”岗位和技术人才需求的基础上,现开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推荐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科才〔2024〕2号)有关要求,在前期征集企业“科技副总”岗位和技术人才需求的基础上,现开展2024年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推荐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安徽省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科技副总”选派条件
1.应为省内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对相关行业有深度研究,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196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国家级人才可放宽至60周岁。
优先支持“双链融合专员”、科技特派员、“高校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计划”选派人员,以及企业已有意向的人选。
二、接收企业条件
1.应为安徽境内注册企业,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
2.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企业为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优先支持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以及近2年“两清零”企业。
三、“科技副总”申请及推荐
1.各高校院所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对照《安徽省“科技副总”需求汇总表》(附件1,会同企业具体需求表以电子版形式打包发送至高校院所),自主与企业沟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后填写《安徽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申请表》(附件2),并签订《合作协议书》(附件3)。
2.“科技副总”以企业为主体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3.已有科研人员服务基础,但企业尚未纳入前期我厅征集的技术人才需求汇总表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
4.“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到期后可重新申请选派。同一人才原则上限报1家企业。
四、有关要求
各市科技局组织达成意向的接收企业、“科技副总”及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盖章纸质件(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电子版(word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省科技厅电子邮箱(kjtrcc417@163.com):
1.《安徽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申请表》(附件2);
2.《合作协议书》(附件3);
3.《安徽省“科技副总”情况汇总表》(附件4);
4.“科技副总”人选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聘用合同等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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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副总”选派条件
1.应为省内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对相关行业有深度研究,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196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国家级人才可放宽至60周岁。
优先支持“双链融合专员”、科技特派员、“高校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计划”选派人员,以及企业已有意向的人选。
二、接收企业条件
1.应为安徽境内注册企业,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
2.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企业为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优先支持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以及近2年“两清零”企业。
三、“科技副总”申请及推荐
1.各高校院所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对照《安徽省“科技副总”需求汇总表》(附件1,会同企业具体需求表以电子版形式打包发送至高校院所),自主与企业沟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后填写《安徽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申请表》(附件2),并签订《合作协议书》(附件3)。
2.“科技副总”以企业为主体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3.已有科研人员服务基础,但企业尚未纳入前期我厅征集的技术人才需求汇总表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
4.“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到期后可重新申请选派。同一人才原则上限报1家企业。
四、有关要求
各市科技局组织达成意向的接收企业、“科技副总”及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盖章纸质件(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电子版(word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省科技厅电子邮箱(kjtrcc417@163.com):
1.《安徽省“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申请表》(附件2);
2.《合作协议书》(附件3);
3.《安徽省“科技副总”情况汇总表》(附件4);
4.“科技副总”人选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聘用合同等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有关资质及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