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肥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肥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肥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西县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肥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及桑枝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秸秆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分配奖补资金,参与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资金分配总体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及奖补对象资格条件核实,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制度、奖补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执行管理,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期限为2023-2025年。
第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
第七条 秸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秸秆变肉”饲料化以及其他产业化利用奖补、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土地深翻机械化作业以及上级、本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的奖补支出。
第八条 秸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四)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秸秆奖补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奖补标准详见《肥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第三章 奖补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结合本县实际,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秸秆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及时制定本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园区)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明确本地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县域内,各奖补政策要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各乡镇(园区)要指导申报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的企业(个人、合作社)建立完善的秸秆利用统计台账,包括秸秆收购、秸秆产品销售、秸秆储存加工、财务凭证等。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量依据台账得出,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省级、市级专项资金与县级配套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支出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园区)也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园区)要及时将相关奖补对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核算量、奖补金额等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列入秸秆综合利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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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及桑枝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
第三条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秸秆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分配奖补资金,参与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制定秸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资金分配总体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绩效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及奖补对象资格条件核实,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制度、奖补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执行管理,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期限为2023-2025年。
第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个人或主体。
第七条 秸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秸秆变肉”饲料化以及其他产业化利用奖补、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土地深翻机械化作业以及上级、本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他重点事项的奖补支出。
第八条 秸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四)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秸秆奖补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奖补标准详见《肥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第三章 奖补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结合本县实际,将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秸秆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及时制定本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实行主体申报、乡镇(园区)核实、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明确本地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县域内,各奖补政策要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各乡镇(园区)要指导申报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的企业(个人、合作社)建立完善的秸秆利用统计台账,包括秸秆收购、秸秆产品销售、秸秆储存加工、财务凭证等。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量依据台账得出,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省级、市级专项资金与县级配套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财政支出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园区)也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并将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园区)要及时将相关奖补对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核算量、奖补金额等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列入秸秆综合利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