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24年合肥高新区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知识产权项目的通知
为推进合肥高新区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专利信息运用能力建设,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拟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企业专利微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海外侵权预警分析等项目,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推进合肥高新区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专利信息运用能力建设,发挥专利信息运用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区拟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企业专利微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海外侵权预警分析等项目,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肥高新区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首次申报此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要求和程序
1、申报单位需与服务机构联合申报,每家限报1项项目。申报单位需结合《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及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项目评分细则(附件2)填写“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其中,申报书中参与单位情况由服务机构填写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申报单位根据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项目评分细则(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附目录)。
《专利导航指南》参考此链接:
2、申报单位需提交申报书及证明材料的电子件、纸质件,电子文件(1个,PDF格式)发送至邮箱hfgxipa@126.com;纸质文件(一式三份,胶装成册、加盖公章、提供目录及页码)胶装成册报送至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225室(西)。
3、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工作需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于2024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在2024年完成5件发明专利申报。
4、申报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有专利非正常申请。
三、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5月30日至5月31日提交申报书及证明材料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政策奖补
1.本次政策奖补支持对象不超过10家,每家限报项目1项。
2.奖补政策:对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侵权风险分析等工作,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最高15万元补贴。
3.兑现流程及条件:项目需于2024年内完成(含票据开具),次年纳入区普惠政策兑现。
4.注意事项:申报主体每两年仅获支持一次,上年度已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本年度不予支持。
合肥高新区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申报对象
在高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具备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条件(包括专业人才、配套经费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首次申报此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要求和程序
1、申报单位需与服务机构联合申报,每家限报1项项目。申报单位需结合《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及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项目评分细则(附件2)填写“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其中,申报书中参与单位情况由服务机构填写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申报单位根据合肥高新区知识产权项目评分细则(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附目录)。
《专利导航指南》参考此链接:
2、申报单位需提交申报书及证明材料的电子件、纸质件,电子文件(1个,PDF格式)发送至邮箱hfgxipa@126.com;纸质文件(一式三份,胶装成册、加盖公章、提供目录及页码)胶装成册报送至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225室(西)。
3、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工作需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进度,原则上于2024年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在2024年完成5件发明专利申报。
4、申报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有专利非正常申请。
三、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5月30日至5月31日提交申报书及证明材料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政策奖补
1.本次政策奖补支持对象不超过10家,每家限报项目1项。
2.奖补政策:对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侵权风险分析等工作,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最高15万元补贴。
3.兑现流程及条件:项目需于2024年内完成(含票据开具),次年纳入区普惠政策兑现。
4.注意事项:申报主体每两年仅获支持一次,上年度已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本年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