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安徽省第三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估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对我厅认定的第三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开展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对我厅认定的第三批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开展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评估原则
1.公正客观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对产业基地进行评估,并做出公正的结论。
2.科学严谨原则。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示范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3.注重实效原则。注重评估对象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评估内容
1.根据基地在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对照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等,评估任务落实情况;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诸如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智能建造与信息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等;
3.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品部件应用,国家或省、市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4.近三年是否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评估组织
产业基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产业基地的评估工作。
1.组织产业基地开展自评。根据本单位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对照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等,认真填写《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估表》(附件)。
2.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自评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本地区评估报告(包括示范工作推进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各产业基地的考核结论),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产业基地自评材料、本地区评估报告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我厅将结合全省建筑节能降碳“专家行”活动,对部分产业基地进行实地复核。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产业基地自评情况、主管部门评估结论以及实地复核情况,对产业基地作出全面评估。对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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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原则
1.公正客观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对产业基地进行评估,并做出公正的结论。
2.科学严谨原则。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示范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3.注重实效原则。注重评估对象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评估内容
1.根据基地在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对照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等,评估任务落实情况;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诸如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智能建造与信息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等;
3.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品部件应用,国家或省、市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4.近三年是否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评估组织
产业基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产业基地的评估工作。
1.组织产业基地开展自评。根据本单位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对照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等,认真填写《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估表》(附件)。
2.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自评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本地区评估报告(包括示范工作推进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各产业基地的考核结论),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产业基地自评材料、本地区评估报告报送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我厅将结合全省建筑节能降碳“专家行”活动,对部分产业基地进行实地复核。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产业基地自评情况、主管部门评估结论以及实地复核情况,对产业基地作出全面评估。对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