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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蚌埠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5/21     浏览次数: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蚌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能效,我局起草《蚌埠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16日至5月23日,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盖章)方式反馈至市商务外事局,同时请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蚌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能效,我局起草《蚌埠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5月16日至5月23日,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盖章)方式反馈至市商务外事局,同时请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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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蚌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4号)精神,为加快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培育外贸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蚌埠市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蚌埠市辖区内聚集一定数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或者产业特色明显、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是指在蚌埠市辖区内注册,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孵化、研发、运营、客服、设计等服务的综合服务载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企业,以及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培训或研发设计等其他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市商务外事局负责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和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申报主体,为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机构或主体。
第八条 申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园区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规划合理。园区开园运营6个月以上,有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发展跨境电商功能,发展方向明确。
(二)基础设施健全。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使用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及以上,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具备跨境电子商务的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服务功能;有3名以上专职办公人员负责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三)服务功能完备。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子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设置专门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入园企业提供通关、物流、支付、业务培训、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等综合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
(四)产业优势明显。具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基础,产品品类及结构清晰。
(五)集聚效果明显。园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实绩企业5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3家及以上。
第九条 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申报主体,为负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孵化机构运营管理的机构或主体。
第十条 申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孵化中心运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孵化的经营使用面积达到
500 平方米及以上,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二)具备跨境电子商务 B2B、B2C 孵化所需的人才、
技术储备,已对接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平台企业3家及以上。
(三)孵化中心在孵(含已孵)我市生产型企业或外贸公司 10 家及以上,孵化企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进出口额500万美元/年以上,配套服务企业不少于3家。
(四)中心每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不少于12期。
(五)具有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专
职教练团队不低于 3 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或工作经验),
建立宣传推广、企业孵化等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蚌埠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每年认定一次,采取主体申报、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商务外事局负责评审和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通知。市商务和外事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提交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推荐。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市商务外事局。
(四)审核。市商务外事局组织评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提出拟认定产业园(孵化中心)名单。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产业园(孵化中心)名单在市商务外事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外事局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予以认定,由市商务外事局发布认定通知进行正式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需提交以下资料:
1.蚌埠市跨境电商产业园申请表。(附表1)
2.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如园区法人营业执照,园区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
3.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设施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情况、运营管理情况、入驻企业情况,以及园区和入驻企业合规经营情况。
4.已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情况一览表(附表2)及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入驻或服务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入驻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相关证明。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指产业园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等。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3)。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需提交以下资料:
    1.蚌埠市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申请表(附表4)。
2.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管理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3.跨境电商孵化中心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孵化中心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管理机制、服务体系、公共平台、业务开展、孵化成效等。
4.在孵或已孵化企业清单(附表5),企业的营业执照、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表6)。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市商务外事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孵化中心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五条?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跨境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每月15日前向市商务外事局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第十六条 市商务和外事局对已认定的产业园和孵化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蚌埠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孵化中心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二)已认定园区和孵化中心将复审资料报送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市商务外事局。
(三)复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入驻企业动态情况、交流培训情况、孵化情况、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运作机制、创新举措等。
(四)市商务和外事局收到复审资料后,组织复审。
(五)对于复审不通过的园区,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相应资格称号,并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六)对已经授牌的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孵化中心,未按要求如实报送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和工作信息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摘牌等处理措施。
(七)对已经授牌的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孵化中心,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的,予以摘牌。
(八)已经取消资格称号的园区,不得再以市跨境电子
商务园区和孵化中心的名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九)对于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商务和外事局。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蚌埠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电子孵化中心,符合国家、省、市、县、开发区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按照国家、省、市调整后政策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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