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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编整理了庐江县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补贴扶持政策及扶持范围的相关内容,庐江县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的或是想要找代理的,可以直接联系小编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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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和个人,同时具备网上信息服务、网上交易、网上支付从事电子商务应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1.鼓励商贸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方式
(1)对当年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零售类法人企业新建或新租赁经营直营店,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和8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徽菜餐饮企业每新开设一家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门店,帮助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市级奖补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支持农产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当年实施升级改造项目,总面积2000㎡以上的(含2000㎡),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3.鼓励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
鼓励企业丰富消费供给,在家电、汽车消费活动方面给予支持,对于全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且当年实现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最多支持20家企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4.支持汽车产业发展
对当年新增月度入库且门店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汽车零售企业,给予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5.支持商业综合体项目
对新建并运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含汽车商业综合体),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综合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6.支持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建设项目
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3家以上(含3家),每个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支持制造企业在庐新成立销售公司
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在庐江县新成立的制造业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零售额统计的,当年商品零售额满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分档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满5000万元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
对当年在社区(村)新建或改造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示范网点建设规范》且验收合格的回收站点,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站点不超过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全县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县供销社)
9.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
对当年在镇(园区)新建或改造《合肥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规范》且验收合格的分拣中心,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分拣中心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全县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县供销社)
10.支持再生资源转型升级奖补项目
对转型升级为公司化运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并缴纳税收的,每个给予5000元且不超过当年地方财力所得20%的一次性奖补。累计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供销社)
(三)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和快速发展
11.支持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项目
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零售类企业和商贸流通法人批发类、住餐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个体经营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2.支持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项目
(1)鼓励限上企业(个体)增收增效。对现有在库限上商贸单位(含当年月度申报入库),按照当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净增加量给予奖补,其中批发企业每增加2000万元、零售企业每增加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增加2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支持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信息采集。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根据考核情况当年给予不超过2400元的奖励,限下样本单位比照上述要求按不超过1500元的奖励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3.支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体系建设
商贸集聚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运营管理主体,积极协助推动所服务管理的商贸企业统计入库的,每实现统计入库1家,给予该运营管理主体奖励1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4.鼓励电子商务和本地农(副)产品上行协同发展
鼓励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对电商经营主体与本地相关农业基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签订1年及以上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网销采购额2%、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在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交易快递单2元/笔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5.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营销
对当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达到25万元的,对其实际发生的网络促销费用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6.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直播新零售
鼓励限上电商企业(含商贸企业)采用电商直播形式进行产品销售,对年直播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年直播销售额1%、最高1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7.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由企业统一招商运营的,统一物业管理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年网销额达3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不少于10家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或电商扶贫产业园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以下各项合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实行房租补助。对承租房舍运营的,从运营之月起,当年按其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实行装修补助。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园区实际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直播间建设。园区建设公用直播间不少于5间,硬件配套齐全,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万元,给予每间1万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4)实行水电宽带费用补助。对水费、电费、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鼓励电商企业进驻电子商务园区
(1)对当年进驻到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内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园区运营单位引进大型电商企业(自入园后1年内网络销售农副产品50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品1000万元以上),对当年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五)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培育
19.支持品牌创建项目
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5钻酒店、绿色饭店、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省级名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0.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鼓励本地经销商积极参加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对参加由县商务局统一组织或经商务局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农产品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的企业,有参展样品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财政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按时申报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和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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