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壮大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服务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安徽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原始创新类平台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学科前沿交叉发展细分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形成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等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统筹布局、择优立项、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统筹布局,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或方向不重复布局建设,逐步构建定位明确、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支撑有力的省级实验室体系。鼓励和支持政产学研金服用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以厅市联动、行业联手、校(院所)企联合等方式共建省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主体、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主要分为高校院所类、企业类和联合共建类。
高校院所类:依托在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建设,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基础、前沿、新兴、交叉、特色等学科领域布局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发展,集聚高层次人才,提升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源头创新能力。
企业类:依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等建设,围绕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引领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增强产业创新发展技术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联合共建类:以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行业技术服务机构等为主体,联合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解决产业和行业发展基础科学和共性技术难题,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形成稳定的技术攻关、支撑服务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保障,每年给予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鼓励采取财政投入、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鼓励所在市县在项目、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
(二)编制和发布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南,制定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认定、调整、合并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科技局、高校、省属以上科研机构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制定实施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省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督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督查、验收与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负责跟踪监督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四)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十条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五)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六)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七)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入经费,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八)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我省科技和产业创新重点领域方向,结合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编制发布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写建设申请书,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审或论证、诚信审查等,择优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厅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
(六)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依托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国家级人才计划实施和顶尖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急需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归口管理的省直部门、高校院所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给予批复认定,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的实验室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绩效评价通过的实验室正式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对建设期满评价未通过的实验室取消认定资格,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省重点实验室视情可设常务副主任或执行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单数),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委员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专家担任,一般任期5年,根据实验室发展需求可及时调整委员人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同一专家一般不得同时担任3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鼓励聘任中青年学术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实验室可设置专职管理岗位或兼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吸引高端人才,加强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据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高质量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技问题,提出主要研究任务和内容,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有组织、系统性开展科研攻关。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任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或联合科技攻关等计划,加强与国家级、省级和长三角等实验室及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主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络,有计划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合作和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充分利用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载体,积极构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和模式,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支持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展示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重大决策规则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科研、财务、资产、安全等重要事项管理;加强信息公开,有条件的建立独立网站或网页,动态更新,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对承担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项目的突破性、标志性成果等绩效情况,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况下,应及时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通过网站媒体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因故需对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科研团队、共建单位等进行重大调整的,报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定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以学术价值、创新水平、成果贡献和支撑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分类考核、绩效导向、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对外开放交流共享服务、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估期创新绩效、代表性成果贡献度作为评价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编制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将评价结果、绩效数据与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或指定的相关省级专业机构。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建运行满2年以上省重点实验室应参加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省级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定期评估意见,参考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参评实验室总数的30%。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通过或定期评估“合格”以上等次的省重点实验室适用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对定期评估为“良好”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择优分档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
(二)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
(三)鼓励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以横向课题、开放课题形式加强与企业(或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实际到账额3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对省重点实验室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使用管理。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
第三十五条 强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对实验室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参加定期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实验室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对在建设立项、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重大变化、研究领域方向调整、合作共建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 ”。联合共建类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Joint Constructio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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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壮大我省战略科技力量,服务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安徽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原始创新类平台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学科前沿交叉发展细分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形成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等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统筹布局、择优立项、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统筹布局,原则上每个细分领域或方向不重复布局建设,逐步构建定位明确、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支撑有力的省级实验室体系。鼓励和支持政产学研金服用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以厅市联动、行业联手、校(院所)企联合等方式共建省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主体、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主要分为高校院所类、企业类和联合共建类。
高校院所类:依托在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建设,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高质量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基础、前沿、新兴、交叉、特色等学科领域布局建设,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发展,集聚高层次人才,提升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源头创新能力。
企业类:依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等建设,围绕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引领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增强产业创新发展技术支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联合共建类:以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或行业技术服务机构等为主体,联合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解决产业和行业发展基础科学和共性技术难题,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形成稳定的技术攻关、支撑服务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保障,每年给予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鼓励采取财政投入、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鼓励所在市县在项目、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
(二)编制和发布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南,制定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认定、调整、合并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科技局、高校、省属以上科研机构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制定实施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省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督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督查、验收与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负责跟踪监督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四)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十条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五)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六)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七)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入经费,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八)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我省科技和产业创新重点领域方向,结合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编制发布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写建设申请书,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审或论证、诚信审查等,择优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厅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
(六)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依托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国家级人才计划实施和顶尖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急需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归口管理的省直部门、高校院所或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给予批复认定,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的实验室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绩效评价通过的实验室正式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对建设期满评价未通过的实验室取消认定资格,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省重点实验室视情可设常务副主任或执行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单数),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委员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专家担任,一般任期5年,根据实验室发展需求可及时调整委员人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同一专家一般不得同时担任3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鼓励聘任中青年学术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实验室可设置专职管理岗位或兼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吸引高端人才,加强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据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高质量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技问题,提出主要研究任务和内容,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有组织、系统性开展科研攻关。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任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或联合科技攻关等计划,加强与国家级、省级和长三角等实验室及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和大科学装置的协同创新。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主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省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络,有计划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合作和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充分利用羚羊工业互联网等平台载体,积极构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和模式,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支持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展示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重大决策规则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科研、财务、资产、安全等重要事项管理;加强信息公开,有条件的建立独立网站或网页,动态更新,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对承担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项目的突破性、标志性成果等绩效情况,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况下,应及时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通过网站媒体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因故需对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科研团队、共建单位等进行重大调整的,报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定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以学术价值、创新水平、成果贡献和支撑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分类考核、绩效导向、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对外开放交流共享服务、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估期创新绩效、代表性成果贡献度作为评价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年度绩效自评,编制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将评价结果、绩效数据与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后,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科技厅或指定的相关省级专业机构。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建运行满2年以上省重点实验室应参加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省级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定期评估意见,参考年度绩效自评情况,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参评实验室总数的30%。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通过或定期评估“合格”以上等次的省重点实验室适用以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对定期评估为“良好”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择优分档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
(二)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
(三)鼓励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以横向课题、开放课题形式加强与企业(或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实际到账额3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对省重点实验室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使用管理。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
第三十五条 强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对实验室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参加定期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实验室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对在建设立项、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重大变化、研究领域方向调整、合作共建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无法继续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 ”。联合共建类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Joint Constructio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