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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副总代办!湖北省科技副总申报条件、奖励补助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10/17     浏览次数:    
湖北省科技副总申报条件、奖励补助的详细内容整理如下,想要申报科技副总的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的企业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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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副总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湖北省科技副总申报条件:

企业“科技副总”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基层意愿、能够适应基层工作环境;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发明专利、专利技术或科研成果,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业有意向人选并与其协商一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近3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湖北省科技副总申报奖补政策:

(一)经费支持。服务期内给予每名“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

(二)评价引导。选派人员的人事与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不受影响。选派人员在服务期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价值贡献,作为其在派出单位晋职、职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三)发展激励。选派人员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技术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地方资助;为地方引进和举荐急需紧缺人才,可申领地方奖励;允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选派科技人才到中小微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才工作支持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鄂人才〔2020〕3号),为中小微企业精准选派“科技副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会议精神和应勇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2020年起连续5年,每年选派200名左右科技人才,对口担任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帮助企业推动产学研合作,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新能力,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选派来源和资格条件

企业“科技副总”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基层意愿、能够适应基层工作环境;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发明专利、专利技术或科研成果,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业有意向人选并与其协商一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近3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三、服务时间和工作方式

?“科技副总”每批服务期2年。选派人员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服务企业,原则上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选派程序和进度安排

(一)征集需求。6月中旬,省经信厅通知市州经信局,动员、组织当地企业提交“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指导帮助企业找准问题、提出需求,同时通过专题培训和媒体宣传,扩大工作知晓度,提升企业参与度。征集的企业“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信息,经市州党委组织部会核后,由市州经信局集中上报省经信厅。

(二)供需对接。7月上旬,省经信厅将征集的企业“科技副总”需求和技术创新难题信息推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地方要求和企业需求,在本单位组织开展报名、遴选推荐工作,每个企业需求可推荐多名科技人才,每名科技人才可申报多个企业。企业有意向人选并已与其协商一致的,可优先考虑、直接安排。企业无意向人选,或有意向人选但未与其协商一致的,由省经信厅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根据供需双方匹配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选派建议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研究确定选派对象和接收企业。各地选派企业“科技副总”名额,原则上按照当地征集需求数量占全省征集需求总量的比例分配。

(三)聘用上岗。7月中下旬,举行“科技副总”聘用上岗活动。组织接收企业、选派人员及接收地方签订“科技副总”三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责;组织接收企业与选派人员签订协议,颁发聘书;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为接收企业、选派人员进行相关政策解读,向接收企业、选派人员赠送惠企政策汇编。

五、支持措施

(一)经费支持。服务期内给予每名企业“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

(二)评价引导。选派人员在服务期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价值贡献,作为其在派出单位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三)发展激励。选派人员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技术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地方资助;为地方引进和举荐急需紧缺人才,可申领地方奖励;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六、管理服务

(一)服务期间,选派人员由省经信厅、派出单位和接收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省经信厅加强与派出单位、接收地方的联系协调,统筹做好选派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派出单位了解选派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定期对选派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对不胜任工作的商派出单位终止服务或另派人选。

(二)接收地方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选派人员服务企业的承接工作。接收企业为选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派出单位为选派人员和接收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开放创新资源,积极提供平台支持;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本职与选派关系,支持选派人员服务企业。服务期间,选派人员的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不受影响。

(四)离服务期满的1个月内,选派人员向派出单位、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和经信局提交总结报告,由接收市州提出验收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备案。

(五)接收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专项经费监管,并在选派人员离服务期满1个月内完成专项经费审计,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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