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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为您详细解答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及申报注意事项指南,看完之后对于安徽省项目申报还有疑问或是想要寻找专业的代办机构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指导专员在线解答。
安徽省政策指导专员:158 5515 5532(同V)
一、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 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奖补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以上就是《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及申报注意事项指南》的全部内容,看完之后对于安徽省项目申报还有疑问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指导专员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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