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项目疑难解答
核心知识产权不达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依靠专利来判断。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制造企业取得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无实质性产品制造工艺发明专利,高新技术含金量不高,无法长时间在一个行业或区域形成核心竞争力;二是企业专利取得多为外购,不经过消化吸收直接应用生产,基本没有研发过程;三是专利受让、受赠时间短,企业当年购买专利,凭借相关资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很难证明购买的专利属于“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
科技研发人员不明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 四) 款,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科技人员工作时间难确认。企业联合外地科研单位外聘科研人员时,难以判断外聘人员是否符合到岗规定天数的时间要求。二是研发人员身份难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中有研发人员同时兼企业管理人员,此类人员是否参与研发活动或是否具备科研技能难判别。三是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正确。部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瞒报或少报生产人员总数,以求研发人员比例达到标准。四是企业生产人员的范围不正确。企业申报时是否将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算作生产人员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基数,直接影响企业研发人员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营销管理不合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 六) 款,企业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票不开具高新产品名称,销售收入归集难。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开票项目只写统称,仅在规格栏中注明代码,发票对应的销售收入难鉴别是否属高新产品。二是发票、销售明细账上货物名称难确定是否为高新产品。申报产品使用专用术语,企业发票、明细账使用通用名,难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三是产品贴其他企业商标。部分集团性企业的产品商标使用集团企业产品商标,难确认是否符合规定。四是企业总收入范围难确定。企业总收入范围是否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在实际执行中认定存在分歧。五是销售收入数据不正确。高新产品销售收入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资料数据不一致,个别企业数据差异较大。
研发费用核算不独立。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 五) 款,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或实际经营时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第97 号),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发费用未单独分开核算和专账管理。在科目设置上单独设置研发支出,也未对研发项目进行相应的费用归集。二是研发费用的归集数据不正确。主要表现在研发人员的工资计算归集不正确。三是研发与生产不能区分。部分企业未设置研发部门,企业投入的材料等直接领用到生产一线,投入产品生产,这些投入是否属研发投入无法鉴别。四是研发费用非企业归集。部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申报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财务部门不参与,申报资料上的数据在财务部门无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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