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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定的条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3/18     浏览次数:    
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应具备的条件---达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1-9条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有:
(1)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文档(通过"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软件"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3)国税、地税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上年度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6)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如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等其中一种或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明材料;
(7)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8)申报软件企业认定,至少要有一个已登记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也可以同时申报。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如下:
(1)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有: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
电子文档(填写好"双软认定申请表系统"后导出的zip格式的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3)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报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4)由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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