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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21年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哪些项目可以申报兑现?申报的条件是什么?奖补的方式是什么?关于这些跟小编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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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报条件、奖补:
(一)实施细则第27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款保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高1%补贴。保险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过1.5%。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2. 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实施细则第29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创新贷,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2.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过1.5%。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实施细则第35条
1.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
(1)当年新成立从事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且年度服务性收入*过200万元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类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不纳入年服务性收入。
2.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
(1)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孵化投资等服务且当年服务性收入*过200万元的科技服务机构。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类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不纳入年服务性收入。
3.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奖补。
申报条件:
(1)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成功在肥转移转化的。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类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不纳入年服务性收入。
4.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开展农业科技引进推广应用,服务农业农村科技发展,开展科技脱贫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四)实施细则第36条
申报条件:
(1)外籍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技术创新或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或已列入外籍高层次人才(专家)管理范畴。
(2)较好地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且申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受资助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按3年一个周期;每年度每个企业申报此项政策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过2人。
(4)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肥注册的企业(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司)外国技术、研发总监、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在肥注册的科研机构外国科研带头人以及相当于副高职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着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的在肥工作的外国人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主持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在肥工作外国人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实施细则第37条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肥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
(六)实施细则第38条
申报条件:在合肥地区注册的企业,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买方登记的技术合同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依据当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进行差异化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当年度实际支付额的2%给予*低1万元*高10万元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当年度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低10万元*高30万元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各单位可将奖补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以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七)实施细则第39条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
申报条件:
(1)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报主体是获得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示范机构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国外、境外机构来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实际投资额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研发专家聘用费、劳务费等研发费用。
申报条件:
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八)实施细则第40条
1.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考核优良奖励。
申报条件:年度考核优良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申报高企时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6个月。
(九)实施细则第41条
申报条件: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到期后被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十)实施细则第42条
申报条件:当年辅导企业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户(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包括专项审计机构)。
(十一)实施细则第43条
申报条件:年度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本次政策兑现的申报主体为2019年度考核优良的产业联盟)
(十二)实施细则第44条
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补助。
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注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外地分公司保费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不包括专利保险)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过30万元(专利保险除外)。
(十三)实施细则第45条
申报条件:
(1)租用纳入安徽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合肥地区)的仪器设备。
(2)租用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
(3)租用纳入G60科创走廊城市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该项补贴仅兑现以创新券形式支付的部分。
(4)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服务外包、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申报范围,租用关联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不在申报范围。
(十四)实施细则第46条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国家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合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十五)实施细则第47条
申报条件:符合《关于组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单位。
(十六)实施细则第49条
鼓励企业在先进制造、医疗康养、智慧城市、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市级人工智能示范项目并授牌;对购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的金额*过300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给予示范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50万元1次性奖励。具体根据《合肥市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号)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本条款实行线下申报,申报材料模板参照2020年12月17日在市科技局官网发布《关于申报2020年度合肥市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前期已报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申报材料的单位,本次若无修改的可不再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1:
1.申报条件:
(1)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应用。
(2)应用场景位于合肥市境内。
(3)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应具有专业基础技术开发团队。
(4)应用示范项目及场景示范效果明显,且具有推广价值。
2.支持方式:
择优评定一批人工智能示范项目并授牌。
申报类别2:
1.申报条件:
获得授牌的示范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下同)购置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等且购置金额*过300万元以上。
2.支持方式:
给予示范项目投资主体50万元1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