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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工业发展政策具体如下: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的,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高奖励金额不*过3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1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8%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高奖励金额不*过4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含4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6%以上的,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高奖励金额不*过50万元。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1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5%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60万元、100万元、140万元1次性奖励。
对2017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18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4%且税收同比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200万元、250万元、310万元、380万元、460万元、550万元1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支持企业“小升规”。对2018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该企业管理层10万元1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间合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且会计年度上缴税收比合并重组前同比增长10%,给予新设立企业管理层1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不得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原企业实际控制人1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降低成本
4.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城区工业企业暂缓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4〕124号)中的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08〕9号)的规定,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应政策。
5.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免收租金,但该企业与同安公司和各区签订投资协议必须按期投资到位,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入驻城区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采用先缴后补,但该企业必须做到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2018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过6元/平方米。
6.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
鼓励直购电交易。对2018年度签订直购电交易合同并且该部分电量由本地发电企业承担发电的,再按使用本地发电企业直购电的交易量给予用电企业每千瓦时0.01元补贴。
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15%的1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过600万元。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8%的1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过8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中华老字号”和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20%的1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过1000万元。
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8.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1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50万元的1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的1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包含创新团队)10万元的1次性奖励。
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9.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1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次性奖补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工业设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1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的,每个产品1次性奖励企业产品研发人员5万元;每年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1次性补助。
对工业产品(作品)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每个获奖产品(作品)分别1次性奖励产品设计人员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1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50名优良企业家的,市财政给予企业家20万元1次性奖励。
10. 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1次性奖补10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1次性奖补20万元。
对列入2018年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推广目录的,分别给予企业1次性奖补5万元;在“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为优良的,再给予企业1次性奖补5万元。
对2018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的工业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1次性奖励;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1次性奖励;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1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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