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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批蚌埠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申报时间条件、材料和奖励补助实施细则汇总如下,请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在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有问题的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具体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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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申报时间
对于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支持制造强市建设等政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6)和文件要求的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于11月15日前联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和技术改造科、市财政局企业科报送推荐文件,同时报送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申明书(附件7),项目汇总表(含项目现场核查情况,附件8),投资类项目审核意见(附件9)和企业申报材料。
蚌埠市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申报条件材料和奖励补助
第1部分 对制造强省政策补充支持的项目
对通过省级评审并获得2020年制造强省支持资金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提出补充资金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该类项目共3项,具体为:
(一)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市级配套支持
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高补助500万元;对于*过省政策支持上限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二)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补贴市级配套支持
省级按照融资规模8%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高补贴500万元;对于*过省政策支持上限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三)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市级配套支持
省级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过3年,贴息总额*高可达500万元;对于*过省政策支持上限部分由市予以支持。
第2部分 市级政策强化支持的项目
一、基本要求
(一)基本材料
受理审核单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的,项目申报单位均需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县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上报文件;
2.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限制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3.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
(三)资金奖补要求
单个企业的同一个项目只可享受一种投资类奖补方式,单个企业可叠加享受除投资类奖补外的多个称号类奖补。
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改造升级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已入库新增用地工业项目。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
(2)对获得市政府一事一议和专项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2.企业申报材料
(1)为适应财政资金项目管理需要,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要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10)和固定资产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经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报告、发票等)。
3.县区初核
县区对项目是否已纳入《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一套表平台》进行初核,并统一提供清单。
4.支持方式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落户三县项目由市县分别补助5%。
(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
市区项目
1.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已入库技改项目,项目建设地为市区;
(2)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
2.企业申报材料
(1)为适应财政资金项目管理需要,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要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2)设备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10)和设备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发票等)。
3.县区初核
六区对项目是否已纳入《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一套表平台》进行初核,并统一提供清单。
4.支持方式
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县项目
1.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已入库技改项目,项目建设地为三县;
(2)项目2020年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
2.企业申报材料
(1)为适应财政资金项目管理需要,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要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2)设备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10)和设备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县区初核
三县对项目是否已纳入《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一套表平台》进行初核,并统一提供清单。
4.支持方式
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市县分别补助5%。
(三)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贡献增量奖励
1.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为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项目。
2.县区审核
由县区对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投资额进行审核。
3.支持方式
按照蚌政〔2017〕70号文件要求,对与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相关的奖励事项,由企业所在县区经信、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报县区政府研究后落实。
三、支持智能制造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主体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工业企业;
(2)为2020年度市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项目;
(3)项目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2.企业申报材料
(1)为适应财政资金项目管理需要,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要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2)设备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10)和设备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发票等)。
3.支持方式
在按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对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和整个工厂进行智能化改造项目,分别上浮10%、20%和50%奖补金额。
四、支持精品制造
(一)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
按当年省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支持。
(二)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补助
1.申报条件
2020年认定新认定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或市内使用单位。
2.申报材料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该合同与发票应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认定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一致)。
3.支持方式
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10%给予补助。
(三)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助
由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蚌埠市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办法》组织实施。
五、支持绿色制造
(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技术改造项目奖励
1.申报条件
列入2020年蚌埠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清单或省导向计划目录中的企业。实施的项目2020年已完工,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2.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文件及环评材料;
(2)项目治理方案及设备发票等项目实施相关材料;
(3)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评价结论,没有达标评价结论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达标证明。
3.支持方式
给予企业1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企业节能降耗奖励
1.申报条件。
2020年项目已完工,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表、节能量评估表(附件11)、项目情况);
(2)项目备案文件及设备发票等项目实施相关材料;
(3)具有资质的节能监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3.支持方式
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按照每吨标煤200元标准给予1次性奖励。
六、鼓励集聚发展
(一)标准化厂房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中小企业产业园;
(2)在园区内建设4层(含4层)以上标准化厂房;
(3)项目审批手续完备且于2020年竣工;
(4)对获得市政府一事一议和专项政策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2.企业申报材料
(1)用地证明(土地证或土地购买合同);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备案表;
(3)经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报告。
3.支持方式
按照标准化厂房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七、鼓励开放发展
(一)兼并、重组困难企业补助
1.申报条件
(1)引进市外资金兼并、重组我市经认定的困难企业;
(2)企业已纳入《蚌埠市困难企业名录》。
2.申报材料
(1)投资方董事会会议决议报告、兼并重组公告、兼并重组建设方案及相关投资协议文件等证明材料;
(2)市外资金银行进账单(资金进账单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支持方式
市级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0%给予补助。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规上企业新增用电量补助
1.申报条件
(1)2020年用电量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
(2)完成节能减排年度工作任务。
2.企业申报材料
2019年和2020年度电费发票。
3.县区初核
县区对企业节能减排完成情况进行初核。
4.支持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供电公司对企业年度用电量增长情况进行审核,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且年新增工业用电量500万度至1000万度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对年新增工业用电量1000万度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