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项目疑难解答
由于从4月1日起,针对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整体的改革,所以对于很多企业无论在税务上还是科技项目优惠政策上都需要及时掌握。对此科技项目申报中心为您整理:问题热线:0551-65300518
一、首先掌握五大项税务问题: (1)税率从16%变13%,10%变9% 第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 第2,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第三,保持,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6%一档的税率不变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总结:6月30日前,按老税率出口的按老税率退税,按新税率出口的按新税率退税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总结:有税额直接入进项,没有税额按税率反算出税额 总结:四个行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允许加计10%抵减 总结:不是所有都能退,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 注意:以上具体政策根据均已当月公示政策为准。
(2)出口企业,6月30日前,按老税率出口的按老税率退税,按新税率出口的按新税率退税
(3).旅客运输进项税可抵扣:有税额直接入进项,没有税额按税率反算出税额
(4)四个行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允许加计10%抵减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不是所有都能退,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联系:18755196600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过50%的纳税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注意是同时符合才能退)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