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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始!2021年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时间和认定条件流程政策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4/6     浏览次数:    

2021年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政策正式开始申报了!详细的申报时间是在什么时候?申报认定条件、流程是怎样的?该政策将在2021 年6月4日前完成申报,还请大家注意时间,有疑问或者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以下专人电话:

政策免费指导电话:0551-65300044/0551-65300044,18755196600 (可加微信)

 

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于2021 年6月4日前,将省级众创空间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推荐表,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及附件,评审专家

信息表复印件,申报单位信用申明书、主管部门信用申明书等。

 

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流程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对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二、本年度将优先支持由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共同打造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1. 支持各地根据经济转型升级方向和区域产业发展定位, 在细分领域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重点支持众创社区内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2.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等其他创业主体协同聚集建设的众创空间。

3. 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

三、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机构,需在江苏境内注册,并在各地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3。

四、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申明书,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在组织评审时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执行。对评审合格且符合推荐条件的众创空间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主体、孵化场地地址、注册时间、运营时间,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化众创空间占比不低于50%。

六、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整体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省级众创空间评审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认上报材料真实、正确、完整,严禁评审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按要求填写《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审核表》,出具主管部门信用申明书。

 

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认定条件

一、成立时间

1. 运营管理机构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运营管理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1年。

二、孵化场地

2.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用于办公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 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工作位置数量不少于30个。

4. 众创空间总面积:指众创空间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 和。

5.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资金

6. 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指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身设立或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

7. 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 、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8. 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指获得众创空间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9. 实际投资项目数:指仅局限于众创空间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的项目数。

四、孵化服务

10. 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

11. 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12.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众创空间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五、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

13.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指同时满足《备案办法》第十条两项条件,目前仍在众创空间内入驻,得到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创业团队和初创型企业数量。

14.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

15.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指按各地申报通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一年时间内,众创空间服务的创业团队注册成为企业的数量。

16. 典型孵化案例:指通过众创空间的指导和帮助,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科技计划、投融资等支持,或者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

17. 入驻时限一般不*过24个月:指按照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创业团队或企业入驻在众创空间内的时间一般不*过24个月。

 

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关于评审组织。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管委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其中会议评审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名,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名),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众创空间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 关于评审标准。拟推荐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备案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十项条件,众创空间内服务对象及时限须同时满足第十条规定的两项条件。对于申报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单位,还需满足《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有关指标的口径详见附件1-1。

3. 关于评审工作要求。各设区市、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 会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确认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符合《备案办法》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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