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业资讯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湖北省各地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补贴以及认定条件,其中包含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1、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级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要想了解更加详细的资讯,可以直接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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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1次性奖励;
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1次性奖励。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
大冶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1次性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40万元1次性资助;对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1次性资助。
依据: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市级财政对于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于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标准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各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
除市级财政外,各区也有奖励政策,只是略有不同。接下来看看各区都给予什么样的奖励政策。
武汉市江岸区:江岸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
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区对新认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培育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武汉市硚口区:区级财政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
武汉市汉阳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武汉市青山区:区级财政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的给予20万元落户补贴奖励,落户3年内进规的,再奖励20万元。对认定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给予2万元补贴。
武汉市洪山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获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经开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武汉市蔡甸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1次)。
武汉市江夏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武汉市黄陂区:对新获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给予相应配套支持,*高不*过10万;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市区1:1予以配套支持。
武汉市新洲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二年内补贴1次)。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区行政区域且在我区纳税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主城区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1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科技部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1次性奖励20万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对经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所在县(市、区)予以奖励。(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江口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高新产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每个产品)的1次性奖励。
宜昌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贴。对首次“进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
襄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申请认定(含重新认定)并经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
由市招商部门认定引进的襄阳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1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1次性奖励100万元。(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当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促进鄂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企1次性奖励25万元,对申报失败的企业1次性奖励6万元。
孝感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要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次性奖励1万元。另外孝感市各区县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应的补贴政策,如孝感市高新区,按照现有政策,高新区企业初次认定成功可享受奖励资金共计25万元,复审认定成功可享受奖励资金共计15万元。
应城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补助10万元。对评选为“应城市十佳科技创新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
安陆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8万元;对新纳入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次性奖励1万元;对首次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并纳入高新产值统计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上云规上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汉川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huoju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有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汉川市整体推进科技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荆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荆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
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
石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洪湖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鼓励科技创新。对新申报、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1次性奖励10万元。
松滋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1次性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
黄冈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黄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咸宁市高新技术申报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天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按照省补贴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高金额不*过50万元。
潜江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在当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