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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区两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与服务体系,开展分级培育,共同推进高质量发展。
(一)区级培育。各区(园区)从新型研发机构签约建设项目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政策。
(二)市级培育。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从区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遴选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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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条件
(一)区级新型研发机构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契合“研发型孵化器”定位,并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近三年获得过绩效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全国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原则上一个科研平台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2. 机构由政产学研多方共建,已签订共建协议,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等明确;
3. 在我市注册成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可三年内分批到位);
4. 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运营公司50%以上股份,当前参与持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鼓励平台团队骨干成员持有机构股权,持股人数应不少于2人,人才团队核心科技人员在机构规划、建设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申明未来三年内团队持股人员不少于15人、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过总股本的15%。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
5. 有与发展匹配的工程化条件,应建立专职研发人员队伍,申明三年内专职研发人员占比达到30%;
6. 已有在孵在研项目,申明未来五年内自主孵化和外部引进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
对非共识性项目,由区(园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须已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并满足以下条件:
1. 资金筹措有保护,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实缴注册资金同比例达到30%以上;
2. 有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相匹配的研发环境,配备专职研发人员队伍;
3.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申明三年内累计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包括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房屋装修及租赁费等,其中已发生研发费用、自有和租赁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另设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机构孵化引进创新成果和项目;
4. 有较好绩效产出,已孵化实际运营的科技型企业。申明三年后每年的科技服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对非共识性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安全生产、军民融合发展类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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