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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市高企申报补助: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1.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高不*过50万元。
4.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
1.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2.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3.第2章支持标准中第四、五、六、八条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第七条由市区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分成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4.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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