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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助和支持的范围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2/26     浏览次数:    

2021年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正在火热申报中,专项资金有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每个设区市申报项目总数不*过30个。关于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补助和支持的范围以下将一一为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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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条件

1. 项目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市场前景广阔、业态模式先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已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 项目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和贷款方一致;

4. 项目已获得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复文件;

5. 项目需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则,有利于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增加地方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并对行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6. 项目须已开工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投资纳入财政预算证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提供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申明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其中地方财政先期已资助的项目优先;

7.同一项目未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且前期未获得过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定比例的投资补助金额。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非商业地产)的项目,给予不*过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补助。项目贷款应为2020年2月1日-2021年1月31日之间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已拨付到位的1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贷款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

 

 

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两业融合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定制化生产、柔性制造、共享制造、协同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知识产权服务、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品牌培育和商务咨询服务等制造服务业项目。

(二)服务创新。在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商贸、文化旅游、现代物流、商务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家庭服务、体育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服务、全产业链工业设计等领域进行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利用新技术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服务业项目。

(三)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建设。企业回收信息化网络建设,企业分拣中心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企业逆向物流回收系统建设,拆解企业改扩建及搬迁升级改造,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拆解车间建设,国产分选、处理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及规模化应用等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2020年、2021年度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服务业项目、省服务业重点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养老示范企业(基地)、综合改革试点、两业融合试点等企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业项目,苏中、苏北地区产业支撑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填报要求

(一)申报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改系统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的通知》(苏发改办发〔2017〕979号)的要求,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的“江苏发改委旗舰店”在线分别填报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2、3、4),并将填报材料按要求格式装订成册,一式2份提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省属企业项目提交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初审

每个设区市申报项目总数不*过30个,受到上年度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地方增加2个。省属企业项目不计入设区市申报项目数量指标。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原件等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开工建设和实际运营情况,并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商财政局遴选汇总后行文上报,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类别填写附件5并盖章,将纸质材料(推荐申报文件及申报材料)用邮政EMS寄至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号楼,邮编210013),或自送至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

(三)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复核,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复核不予通过,不再补充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材料真实性开展不定期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定时期内各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四)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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