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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补贴条件和流程及认定管理办法整理汇总,那么我们需要满足哪些申请条件才可以申请该项目的补贴资金呢?本篇文章主要就是围绕这几个方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内容,那么如果你想要申请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的话,可以随时与卧涛科技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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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补贴条件
(一)建站企业与院士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团队研发方向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企业与院士及院士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二)建站企业有稳定的经费投入,具备一定规模(上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比不低于3%。
(三) 建站企业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企业拥有与合作院士研究方向相一致的1项以上知识产权授权。
(四)建站企业拥有一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其中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团队人员原则上为5:1。
(五)企业院士工作站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建有院士及其团队需要的生活保障配套,配有院士专职秘书。
(六)重点支持建有省级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
(七)合作院士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
二、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申请流程相关事项
1.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原则,各市、区科技局,院所主管部门根据省级院士工作站目标定位和立项标准,负责做好初审推荐工作。
2.各申报单位需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按封面、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A4纸打印,一式三份,盖章)后报各市、区科技局,院所主管部门审核。
3.各市、区科技局,院所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纸质材料、《拟推荐的院士工作站汇总表》盖章后,报送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研发公共服务部,同时报送申报单位与院士及团队所在单位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扫描件)和《拟推荐的院士工作站汇总表》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这就是江苏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补贴条件和流程具体内容,有江苏省项目疑问,欢迎联系卧涛科技咨询合作。
附件: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 为规范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院士工作站”)创建工作,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
第五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批准、统一授牌。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七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全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企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加强与省内外院士的工作联络,组织指导高校院所与企业对接、院士进站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并按《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企业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良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对评估较差者,第1次予以警告,第2次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