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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大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倍增工程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为集聚创新资源、培育人才团队、研发核心关键技术而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是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的企业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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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引导全市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按照“达标即准”原则,重点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有效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覆盖面,提高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在规上工业企业中的占比;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助推企业提升研发能力;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做优做大做强,积*构建、省、市培育发展体系,2系统推进高水平、高层次和高质量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2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以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持续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五有”条件:
1、有研发场地。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
2、有研发人员。拥有不少于 10 人的专职研发人员;
3、有研发投入。R&D 投入占比不低于 3%或 R&D 投入不低于 300 万元;新增研发投入不少于 300 万元;
4、有仪器设备。拥有原值 200 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
5、有研发业务能力。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 1 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同一企业原则上建设一个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是指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获得省级立项的院士工作站,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
第六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旨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为目标,开展应用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战略性目标产品,培育和集聚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进而引领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按照《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并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对已建成的各类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每三年为一周期按技术领域分年度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工作实绩给予高 50 万元绩效补助。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 1:3比例分担。
第八条 引导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并积*对上争取获批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对苏州市区注册单位:
1、新获批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1次性给予 2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2、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后通过省评估验收的,1次性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第九条 若、省、市企业研发机构类别发生调整,参照相同级别补助条款执行。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企业研发机构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专业服务机构承担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受理、评审复核、绩效评价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新建、绩效补助申请采取属地化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推荐,受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价等工作,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研发机构予以立项。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省相关认定文件,直接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局报告,经所在地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向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三条 苏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资金来源于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补助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我市企业研发机构原有政策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