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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开始了,该项目合肥市各区县有1-5万的配套奖补扶持,合肥市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最低10万元,那么如果合肥市各区县企业想要申报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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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监测对象
1.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农业增效的企业;本年度登记注册的大型招商引资企业和工商资本投入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以进行申报。
2.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对象: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各主体之间利益联合紧密的联合体。
3.监测对象:2020年度下文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申报、监测市级龙头企业和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分别依据《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合农产办〔201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2019〕72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其中已评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和联合体且在有效期内的,仅需提供申报书(表)。
壹、合肥市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主业的企业。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原则上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型和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或流通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
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讲诚信,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订单、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应有自主的注册商标和品牌。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7.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三年内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食用类农产品已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8.企业的生产和管理。(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完善,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10.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1000户以上。
符合以上第1、2、3、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型、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以上第1、2、3、4、5、8、9款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以上第1、2、3、4、5、10款要求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企业符合上一条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1.积极领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
2.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3.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4.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6.电商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较大的。
贰、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食用农产品已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联合体推行绿色生态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等生产方式。带动“三品”认证等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叁、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市级或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被工
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
(二)示范联合体内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
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2)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溢价。
(3)销售收入。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生产、加工设施,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5)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自愿创建、自主申报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对新申报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于10月17日前行文上报市农产办(申报材料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