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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白拿:2023年芜湖市服务业扶持政策汇总申报条件材料流程整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9/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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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3.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 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 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 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 同一企业最多支持 3 年,
每年按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 万元。
4.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 服务业(物流) 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 300 万元; 当 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物流) 集聚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 50 万 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
5.支持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现代金融、商务服务、信息 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 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2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50 万元、 200 万元的奖励。
6 .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现代金融、商务服务、 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 6 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 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 租金补贴,前 3 年补贴 100%,后 2 年补贴 50%, 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 3000 平方米。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7 .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 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 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按争取资金额度的 20% 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8.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认定并验收 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企 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三、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9.支持龙头骨干制造企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主辅分离、服务 外包。龙头骨干制造企业剥离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节能环保、 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对 其分离过程中资产、股权变动涉及的费用,经认定,给予一次 性奖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 除享受其他政策以外,分
别按其营业额的 10% 、5% 、5%给予最高200 万补贴。
10.支持生产性服务龙头企业垂直崛起。对年主营业务收 入 10 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5 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5000 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企 业,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两年翻一番、三年翻两番或对全市经 济作出突出贡献的,设立垂直崛起奖,按“一事一议”给予企业 管理团队一次性专项奖励。
四、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1.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 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 、符合一定条件并经 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  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
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 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12.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贷款小于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 以下贷款,按其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的6%给 予奖励。
1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对上一 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给 予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 较年初增加金额的 0.3%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 50 万 元。
14.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贷”奖励资金。对上一 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业务的,对贷款 额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信用贷”贷款余额较年初 增加金额的 0.3%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50 万元。
五、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 局、市邮政管理局)
15.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 。世界 100 强物流企 业、国内 50 强物流企业、5A 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 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按注册后首 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的 5%给予一次性奖补,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世界 500 强物流企业、国内 100 强物流企业、4A 级 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 按注册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的 3%给予一次性奖补,最 高不超过 300 万元。
16.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 次达到 2000 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首次达到5000 万元的,按当年企业 营业收入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首次达 到 1 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 首次达到 5 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 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 1 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 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 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
17.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 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18.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 审的国家 3A 、4A 和 5A 级的物流企业, 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 一次) 。
19.鼓励空港、铁路、港口、高效智能化、冷链等现代物 流企业投资。对新建物流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 款, 下同) 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不满 5000 万元(冷链物流为 2000 万至 5000 万) 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  (冷链 物流为 5%) 给予奖励;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不满 1 亿元的,按 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3%  (冷链物流为 8%) 给予奖励;达 到 1 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5%  (冷链物流为 12%) 给予奖励。现代物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冷链物流最 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照制造业政策执行。
20.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 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 2.5%给予一 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首次达到2000 万元的,按当 年企业营业收入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首次达到 1 亿元的,按当年企业 营业收入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每 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
21.支持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对芜湖港口型国家物 流枢纽四至范围内的物流企业,享受上述物流业扶持政策上浮 20%优惠补助,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22.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 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 按进口货值 1 美元给予 0.05 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23.鼓励农村快递网点建设,支持“快递进村” 。2023 年起, 在我市行政村设置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 1 年, 固定经营场所 不低于 15 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 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每个网点 2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运 营奖补。
24.支持全国快递科技创新试验基地建设,助力现代化快 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体系构建,对基地内当年新建投资额达到 2500 万元的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给予 建设企业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分步实施行业发展科技提升工 程,加快推进邮政快递企业自动分拣设备更新配置,对当年新 增自动分拣设备的邮政快递企业,给予设备购置款 20%且不高 于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市政府整治要求,对邮政快递末 端投递电动三轮车统一标识标牌、安装北斗定位系统、设备安 全头盔等,对按要求完成规范提升的企业,按照每辆电动三轮 车 500 元标准给予补助(此工作由市邮政管理局统一招标后, 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 ;实施行业基层“筑安工程”,推动快递末端网点安防信息化建设,对基层农村新建邮政快递末端网点 安装摄像头、配备消防器材等安防设备的企业,按照每个网点 2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以上政策由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中国快 递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资金池予以保障。
六、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25.支持文化(数字) 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 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数字) 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 积 5000 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数字) 企业超过 30 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 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 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 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达 20 人(含) 以 上的,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 超过 1000 平方米。对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或年纳税 10 万元以 上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 50%给予补贴。
26 .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 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 、 特色村镇(含艺术乡村) 、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 累计投资 3000 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 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 万元。对新引 进的旅游项目(非一事一议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 地相关费用) 超过 2000 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 4A 级及以上景区直接投 资的旅游新业态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  超过 1000 万元的;或新增、改造游乐设备超过200 万元以上的,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
27.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 5A 级、 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 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 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 10 万元、5 万 元的一次性奖补。
28.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长三角客源地等市场举办 “欢乐芜湖”全域文旅推广活动,或通过省级及以上官方传统媒 体、新媒体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 予宣传推广费用 40%的一次性补助, 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在 上海、杭州、南京、合肥、芜湖等城市高铁站、地铁(轻轨) 站、飞机场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 予宣传推广费用的 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9.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 化产业示范园区及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 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 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及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0.奖励原创影视、动漫、互联网视听节目。通过安徽省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立项(备案) ,且用工达 20 人(含)  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其生产的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 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 黄金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 分别按每分钟 1000 元、500 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 元、 100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每部给予 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动漫 以外的原创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 收费频道) 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分钟 800 元、400 元给予一 次性奖励, 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在全国院 线上映的原创电影,每部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 年度内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优 酷土豆、爱奇艺、腾讯视频、PPTV 聚力等) 首播的原创影视、  动漫作品、网络剧(片) 等互联网视听节目,按每分钟 500 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影视制作企 业在我市举办原创电影首映式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申 请奖励的主体必须为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 许可证》) 中排名第一的出品单位或制作机构。
31.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具有游戏开发或运营资质且 正式员工 20 人(含) 以上的游戏企业,开发生产或运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单 款游戏年营业收入超过 5 亿元的,再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2.扶持非国有公共文化场馆。在芜湖市域范围内,上年 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 场所且正常开馆 1 年,展厅、阅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 400 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展厅、阅 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含) 的,其超出部分 按照 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 150 万元; 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号、工业 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上年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 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场所且正常开馆 1 年,一次性 给予 200 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 万元。
33.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 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对床 位数超过 300 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 种类超过 10 个,持续经营 1 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床 位数超过 300 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 2 人以 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 协议,持续宣传服务 1 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 万元。对评为 甲级、乙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4 .旅游新业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健康旅游等相关旅游新业态品牌,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同一申 报主体当年获多个品牌不重复累计奖励。
35.扶持旅行社发展。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 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 徕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 1 晚以上的旅 行社,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 0.5 万人以上的,给予 30 元/人的 奖励,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 0.2 万人以 上的,给予 50 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芜湖人游芜湖”,招 徕游客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年接待游客量达到 1 万人以上 的,给予 20 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一次组织 150 人(含) 以 上旅游团队以高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 在我市住宿 1 晚的给予 2 万元奖励,在我市住宿 2 晚以上的给 予 3 万元奖励。对旅行社组织游客以国内旅游包机形式(60 人 以上) 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 1 晚的给予
4 万元/架次奖励,在我市住宿2 晚以上的给予6 万元/架次奖励;
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给予 10 万元/架次奖励。对旅行社组织 自驾车团队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一次性组织 20 辆车 60 人(含) 以上并在我市住宿 1 晚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在我 市住宿 2 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一次性组织 40 辆车 100 人(含) 以上并在我市住宿 1 晚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在我市 住宿 2 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 万元。
37.动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扶持。对参加团市委 承办的青年动漫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相应等次并在我市落地转 化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 9 万元、3 万元支持,分 3 年拨付。
38.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 牌的,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 牌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 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 40 场, 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 40 分钟) 的 A 级景区,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
39.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 A 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 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 视频监控调度平台等,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40.数字创意企业扶持。从事数字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 营和服务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 15%,拥有一定数量的自 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 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 数字创意企业(非园区运营企业) 采取“以商招商”等方式招商 落地文旅项目的,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额的 1%予以奖励,单 个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1.精品演出项目扶持。对纳入“欢乐芜湖 · 周末剧场”品牌, 在我市承办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 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 目的 整台演出活动;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国家级文艺院团表演 的歌剧、戏剧、话剧、交响乐、芭蕾舞等品牌、新业态演出, 按照营业收入的 30%进行补助,一场或多场演出同一剧(节) 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 等各类文旅演艺项目,按照营业收入的 30%进行补助,一场或 多场演出同一剧(节) 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高校、企业等社 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公益性演出,按照每场 5 万元进 行补助。对按照文旅部门要求,在乡村旅游聚集区、城区公园、 广场以及城乡游憩空间等场所进行公益性演出的剧团(非文化 下乡) ,按照每场 5 万元进行补助,每年不超过50 万元。
42 .文旅名家工作室补助。聚焦艺术、群文、图书、文博、 文创开发、导游等领域,在我市设立“名家工作室”。根据考核 结果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补助。申报单位需根据 市文旅局制定的考核办法申请资金补助。
43.原创文艺作品补助。对原创文艺作品获得“群星奖” 、 戏曲孵化计划等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级获奖补助金 额进行等额补助。
44.鼓励文化走出去。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入 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5.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补助。对荣获安徽省旅游服 务质量标杆单位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46.新进规上(限上) 文旅企业补助。对符合国家统计局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的新进规上(限上) 文旅企业进行一 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按 4 万元给予奖补。(每个企业只可申报 一次) 。新进规上(限上) 文旅企业为当年新进且年底仍然在 库的企业。
七、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7.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 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 当年离岸执行金额总额达到 25 万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
48.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内 50 强或 全球 100 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 统计系统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 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八、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9.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鼓励国内外电商企业在芜注 册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配送中心,对新引进的电商企业在注 册一年内, 网上销售额 5 亿元- 10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 奖补; 网上销售额 10 亿元-20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 补; 网上销售额达到 20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 补。
50.推进电子商务评先评优。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 务示范园区(基地) ”或“数字商务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电子 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 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以上国家、省级有对应奖补的, 不重 复享受,在国家、省级奖补基础上再给予 20%的奖励。
51.扶持电商企业带动农产品销售。鼓励电商企业销售农 产品,按其年销售额给予分档补助: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的,依次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销 售补助。
52.支持企业工贸分离开展电子商务。生产型企业在芜分 离设立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 电商公司当年纳入限额 以上统计且自入统起二年内,线上实物销售首次达到 5000 万元、 1 亿元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产品检验检测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53. 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 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 万元。
54. 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  (含产业 计量中心) 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 在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 元以下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的,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55. 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 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不到 1000 万元,给予营业收入 5%的 一次性奖励; 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不 到 1 亿元,给予营业收入 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 1 亿元) ,给予营业收入 5%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6.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 1 年 的(十四五期间) ,一次性给予落户费 50 万元。检验检测机构 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 10 万 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 每年达成 1 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 50 万元一次性 奖补。
57.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 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 ,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 浮 20%优惠补助。
十、广告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58.支持申报中国 CNAAⅠ 、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 对首次认定为中国 CNAAⅠ 、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 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59.支持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对新认定的省级广告产 业园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 8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60.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 、专利代理 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 突破 300 万元的, 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突破 500 万元的, 给予营业收入 2%的一次性奖励; 首次突破 1000 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1500 万元 的,给予营业收入 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十二、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民 政局)
61.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 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 1 万元的一次 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 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 300 张以下(不含 300) 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 20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 助;床位数在 300 张以上(含 300) 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 疗机构,按每张床位 50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62.对全市 3 岁以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奖补: 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 3 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 每生每学期 200 元;每年在全市评选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优质托育机构,按照评审等级实施奖补。
十三、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63.支持芜湖市域内举办会展。在芜企业举办的会展,其 中服务业类规模达 200 个、300 个、500 个展位的,按每次 5 万 元、10 万元、20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 500 个展位的,再 增补 10 万元; 消费类规模达 200 个、300 个、500 个展位的, 按每次 3 万元、7 万元、 13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每增加 500 个 展位的,再增补 5 万元。外地会展公司来芜举办的会展,其中 服务业类规模达 200 个、300 个、500 个展位的,按每次7 万元、 12 万元、25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 500 个展位的,再增补 10 万元;  国际性、全国性品牌会展规模达 300 个、 500 个、 1000 个展位的,按每次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标准给予补 助。企事业单位举办国际、国内会议,规模 100 人(市外专家 超三分之一) 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补贴,每增加 100 人(含市 外专家超三分之一) ,再增补 8 万元补助。国内外知名会展企 业总部在芜注册,给予 10 万元补贴。
64.支持芜湖市域外重大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 会展,参会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 以下干部标准 70%执行;参展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 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 80%执行,展位费按 60%给予 补贴, 以上每次补贴不超过 2 人,每个企业全年不超过 2 次。 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国内会展,参会企业补贴交通费、住 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 80%执行;参展企业补贴展位费、物流费、布展费按实际发生的 80%给予补贴, 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 80%执行, 以上每次参展补贴人数不超过 3 人。
65 .支持企业参加国外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参加的会展, 参会企业补贴机票费, 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 70%执行;参展企业展位费按 60%给予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 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 80%执行, 以上每次补贴不超过 2 人, 每个企业全年不超过 2 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会 展,参会企业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 80%执行; 参展企业展位费、物流费、布展费按实际发生的 80%给予补贴, 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 100%执行, 以上每次参展补贴人数不超过 3 人。
66.支持“线上”会展活动。按程序经市政府或市直部门组 织的“线上”会展活动,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按 “一事一议”处理。
十四、人力资源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67.培育和扶持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经认定的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我市取得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按照年租金的 80%给予补贴,单个 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 1 万元。水电费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的 4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 元。
68.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于获得A 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1 万元;获得 AA 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2 万元;获得 AAA 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3 万元;获 得 AAAA 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4 万元; 获得 AAAAA 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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