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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2023年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依据、方向、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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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依据

依据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18〕31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自府发〔2023〕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二、资金来源

2023年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支持方向

项目业主及项目所在地在我市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业主属于工业企业。项目符合“新基建”、“5+1”现代工业体系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进行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努力提升装备能力,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

四、申报条件

(一)专项补助方向

1.项目实施单位为在我市各区(含高新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工业企业,不含荣县、富顺县企业。

2.项目须为2021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20日期间完工,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地为自贡市内,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项目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时间周期为依据。

3.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税务、质量等重大违法行为。

4.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已进入试生产或竣工投产。

(二)贷款贴息方向

1.项目实施单位为在我市各区(含高新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荣县、富顺县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在 500 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地为自贡市内。

3.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税务、质量等重大违法行为。

4.项目须在2023年7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新增中长期贷款,且贷款资金已到位。贷款资金应计划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5.在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均可申报。

五、支持方式

以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本次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只补贴2023年7月-9月的贷款利息。

六、申报材料

各区(含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的联合申报文件(附自贡市2023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应按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正文及以下附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资料及其附件包括:

(一)专项补助方向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

5.需要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或相关手续。

6.需要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安评批复或相关手续。

7.需要消防备案的建设项目,须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相关手续。

8.需要城市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9.需要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0.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须有节能审查部门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1.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202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2023年新建企业不提供;项目实现销售的,提供佐证凭证。

12.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带二维码)。

13.项目实施完成自评报告或自行验收总结。

14.企业主要的建设资金到位凭证、施工照片、主要设备照片等证明项目完工的材料。

15.企业关于项目及所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贷款贴息方向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

2.项目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技术改造类项目)

5.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202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6.项目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和付息凭证。

7.企业关于项目及所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七、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

(二)各区(含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审核后共同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附书面审核意见)。

(三)企业向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

(四)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移交申报材料。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审查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八、有关要求

(一)各区(含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做好项目的审查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现场审核,确保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并在联合上报文中共同承诺对项目真实性和材料真实完整性负审核责任。

(二)同一个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市财政项目资金(不含开竣工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内容格式、资金申请表和项目汇总表等格式规范。

(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5份,同时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主要附件电子版。

(五)项目评审为一次性审查,申报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报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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