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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自贡市物流业发展政策支持项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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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项目
1.对新引进并设立子公司的三星级及以上或全国百强冷链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区域性食品冷链分拨配送中心的水果蔬菜、肉类、水产品、乳制品、速冻食品企业,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购置的智能叉车并运用于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按购置费的10%、最高不超过2万元/台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购置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的物流企业,按购置费的10%、最高不超过1.5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购置新能源冷链配送车辆的物流企业,按购置费的10%、最高不超过2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贴。
4.对自贡市班列运营企业年度下行铁海联运班列集装箱发运数量同比每增加5%,给予10万元奖励;对自贡市班列运营企业年度上行铁海联运班列集装箱发运数量同比每增加10%,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对申报新引进并设立子公司的全国百强冷链物流企业或三星级及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和设立区域性冷链分拨配送中心企业补助的,需为2021年1月1日以后,在自贡市注册设立,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对申报物流装备和物流车辆补助的需注册登记、解缴税款关系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且需在自贡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对申报班列补助的需为在自贡市注册的班列运营企业。
2.区域性分拨中心覆盖区域不低于3个(市、州),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市外营业收入不低于30%)。
3.申请购车补贴的,车辆车型需纳入工信部公告目录,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温度传感器(冷链车辆)及信息发射装置。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近2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程序
(一)审核流程
1.各区(含高新区,下同)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查验现场和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审查结论。对审查通过的,各区物流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查结论并附通过实质性审查的物流企业申报资料报市口岸物流办。
2.市口岸物流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物流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公示完成后,将结果告知并拨付奖补资金到各区。对通过复核的事项,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审核时间
申报各项补助的申报主体在2023年10月26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区物流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经审查完整的予以受理。各区口岸物流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于10月30前报送市口岸物流办,逾期不再接受项目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共性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关于申请物流企业奖励补助的报告(见附件);自贡市物流企业申请政策补助申报表(见附件);材料属实及不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承诺函、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函(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开户行及账号(见附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
(二)专项资料
1.引进冷链企业和设立分拨中心补助
区域分拨中心相关印证资料;项目实际投资额及项目投产印证资料。
2.购买物流装备和物流车辆补助
购买装备的增值税发票及购买合同,购买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合同及机动车行驶证。购买车辆的,还需提供自愿向自贡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时提供数据的承诺书。
3.班列运营补助
班列运营企业需提供本年度及上一年度集装箱数量的相关数据。
五、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同时满足多个项目申报条件的,同一主体原则上只能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申报。
2.本实施细则由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解释。物流企业申报相关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口岸物流办在西南(自贡)国际陆港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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