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业资讯
今天小编为您带来2023年宜宾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四川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3年名单及2023年认定条件于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文章能为您的企业于改革中发展带来帮助,小编尽力收集所有四川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及其他惠企政策,点个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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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重点,以优化科技创新生态为核心,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目标,全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努力营造创新驱动发展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积极指导宜宾农科院、宜宾学院、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支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全力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激励事业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或离职创办企业,全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目前,正加快推进研究制定鼓励支持事业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措施。
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改革。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运用“揭榜挂帅”机制,首批完成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竹产业技术等14项产业技术需求、8843万元榜单“揭榜”,面向全球招引高层次人才(团队)来宜“揭榜”攻关,助力产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目前,正聚焦新能源产业领域,会同相关单位积极探索“揭榜挂帅”型研发机构招引工作,全力构建创新体集群,推动产业链迈向中高端。
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规范和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和资料,切实减轻科研院所和企业项目申报负担。申报形式上,2021年起市级项目申报均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对经初筛后拟纳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再通知提交纸件申报资料;指南编制上,充分征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项目需求,纳入指南编制,根据技术需求确定支持方向,明确定性、定量标准,避免散、大、空,便于项目申报人抓住重点,减少繁文缛节,减轻项目申报撰写难度;财务预算上,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个科目,同时不提供项目测算依据,减轻项目财务预算编制负担。
完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服务。大力推进环高校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孵化+创投”“孵化器+商业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立绩效导向、优胜劣汰的孵化载体健康发展机制,推动双创孵化载体良性发展,全市省级及以上孵化平台累计达29家、在孵企业近1000家。积极营造浓厚双创氛围,连续两年承办全国双创活动周四川分会场启动仪式,连续三年承办“中国创新挑战赛(宜宾)现场赛”,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新创业路演等双创活动1000余场次。
一、四川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名单
序号 |
地区 |
申报单位名称 |
1 |
成都 |
四川双银创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 |
绵阳 |
四川汇农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3 |
南充 |
南充市高坪区都京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4 |
成都 |
成都汉联孵化器有限公司 |
5 |
广元 |
广元嘉威科技有限公司 |
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 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 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 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 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 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 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己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蜉企业 不少于3家;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 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 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 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3、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 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 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流程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 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按照国家攻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 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 整的统计数据。
4、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 技企业蜉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5、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 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 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 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6、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 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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