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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惠企的十条最新措施及惠企措施奖励申报政策汇编大全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12     浏览次数:    

今天小编为您带来成都市惠企十条最新措施及惠企措施奖励申报政策汇编大全相关信息,希望能给您企业申报惠企奖补政策带来帮助,小编尽力收集所有四川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及其他惠企政策,点个关注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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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申报期限。因封控等原因不能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注册申请的,疫情封控期(具体时间以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为准,下同)不计入市场主体提交申请的法定期限(主要包括:自主申报或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市场主体按规定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备案或者注销登记(不含简易注销)的期限)。简易注销公告在2023年8月11日至9月15日间公示期届满的,市场主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顺延为公示期届满之日起4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涉及提交的前置批准文件(许可证)在疫情封控期间超出有效期(法定期限)的,经主管部门确认继续有效或提供延期证明的,登记机关予以认可。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届满,不涉及前置许可且仍有经营需求的,疫情封控期不计入经营期限。

二、延长许可证申办期限,简化审批方式。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许可证到期后无法及时办理延续、换发等申请的,疫情封控期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不含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证件有效期在原有基础上顺延。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分属第二类、第一类管理的相同结构产品,如企业已获取该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其第一类相同结构产品在申请备案时予以当场办结。向区(市)县窗口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无需企业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通过数据共享相关信息即可申办。

三、优化登记审批服务。针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帮办代办”。对受疫情影响不能现场办理登记审批业务的,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寄递办、政银合作办等多种途径办理业务,实现“审批不见面”。大力推行容缺办理,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仅缺少非关键性材料或存在缺陷、瑕疵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限期补齐补正后,登记审批机关可先行受理。

四、优化市场主体网上在线信用修复服务。依托互联网平台受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的予以修复。将首次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纳入“首违不罚”清单,暂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开展行政提醒服务,信用修复政策送上门,点对点提示逾期未年报企业及时补报年报、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避免失信。

五、阶段减免市场监管所涉收费。2023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涉企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技术服务费下调30%;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样品按照不高于核定检验收费价格50%收费;市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继续实施免费检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测服务,按照不高于公示收费标准的70%收费;对工业产品、消费品的委托检测收费按公示收费标准优惠不低于50%;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免费微生物污染控制设备性能核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原辅料送检、产品出厂检验费用下调不低于30%。

同时,在上述期间内,对成都市有需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按食品类别,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全覆盖免费培训。

六、优化质量技术服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年原则上只开展一次例行检查。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急难需求,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试点单位服务优势,探索开展集成式、零距离助企服务新模式。2023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面向复工复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免费提供环境洁净度监测服务和食品质量安全关键项目的比对检验;对生产原辅料送检、产品出厂检验、环境洁净度监测和食品质量安全关键项目的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进行上门问题查找和改进帮扶;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未达到许可条件不予通过的企业,派员进驻企业现场,实施精准技术指导服务。

七、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加强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

八、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12315热线和12315平台全天候接收消费投诉举报,对不具备现场调处条件的消费纠纷提供“云调解”服务。严格甄别生活消费投诉,限制职业索赔人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发挥消协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

九、推进“有温度”的执法。对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不予行政处罚或“首违不罚”,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的,依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后,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十、着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服务、代理援助;建立与疫情防控关联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置机制,优先处理与防疫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加大对本市受疫情影响地标产品企业的保护力度,支持不断扩大地标产品影响力。

成都高新区惠企纾困政策

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方式融资,对获得贷款、以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的20%-50%给予融资成本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政策详情:

(一)支持对象

1.工商、税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依规履行统计报表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意见各条款支持。

2.申报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标准

● 支持方向1: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对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20%以及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其中,对获得“蓉易贷”的白名单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25%,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30%以及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获得贷款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以及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企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贴。

● 支持方向2:发债贴息

对以债券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 支持方向3:融资租赁补贴

对以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补贴。

(三)申报条件

● 支持方向1: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1.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是指获得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2.所获得的贷款需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为委托贷款。

3.同一授信项下只能申报一笔贷款。企业在单一银行1年内有多笔贷款,且属于非同一授信项下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开具多笔贷款为非同一授信项下的证明。

4.对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5.所获得的贷款需已结清。

6.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为成都高新区盈创动力平台帮助企业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产品“股债通“高知贷”收取的融资服务费用。

● 支持方向2:发债贴息

1. 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属于非金融行业。

2. 发行债券的主体需为企业本身。

● 支持方向3:融资租赁补贴

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3年8月12日17:00截止。

(二)申报流程

通过“高新通”网站线上提交申报资料,具体流程如下:

请登录“高新通”→“政策申报”→“2023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的政策措施”→“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发债贴息”“融资租赁补贴”政策事项→“立即申报”。

政策拟支持情况于公示无异议后,以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提交收据、办理拨付手续。

成都市中小型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对象

(—)2019年至2021年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2019年度国家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二)优先条件。

1.公益性强、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

2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年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的,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年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的。

三、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市(州)所属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和属地化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向所属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三)中央在川单位经在川上级部门同意推荐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事)业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同意后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四、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的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材料要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审核和测评,总结提炼示范性描述,提出推荐意见。其中,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共服务平台(不占用省级向上推荐名额,同时具备以上多项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能推荐1家)。

(三)上报文件、《推荐202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报告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含word及PDF)一并报送。其它申报单位资料直接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申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红头文件、《推荐202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申请报告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含word及PDF)一并报送。

(五)申报的中央在川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将申报红头文件、在川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推荐2023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申请报告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含word及PDF)一并报送。

成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一、成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的条件

 (一)在四川省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已经营3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重点培育“5+1”现代工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以及特色优势产业等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要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优先培育主导产品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

 (二)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川南、川东北和攀西经济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的企业上年末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或贫困地区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企业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四)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二、成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的基本标准

 (一)专业化指标。企业专注于产业链中某个领域或环节,主导产品(服务)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新材料或重要配套产品(服务)。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导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成都平原经济区的企业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数或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员工数应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5%以上,其他地区企业应在20%以上。

 (二)精细化指标。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显着,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三)特色化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企业拥有“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或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自主品牌。

 (四)新颖化指标。企业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或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着作权5项及以上,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3件及以上;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三、成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的程序

1.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企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申请企业向企业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书、会计报表、证明资料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3.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书所列初核指标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4.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5.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结果、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并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6.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为“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正式发布企业名单并授牌。

四、成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的政策扶持与管理

(1)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库,予以跟踪管理。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诊断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支持其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相关专项和省级相关项目。

(2)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四川省专精特新企业”资格。

(3)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按照要求主动服务,做好“专精特新”企业的“育苗壮干”梯度培育工作。

(4)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 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等重点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按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

五、成都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的附则

1.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补助申报

一、申报对象

市经信局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基地运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按照《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函〔2018〕3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申报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运营单位在2016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且在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市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平台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满足《管理办法》规定数量。

(三)基地中制造业园区建筑总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经济园建筑总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且运营单位建筑产权占基地总产权的70%以上(租赁基地除外)。制造业园区、楼宇经济园入驻中小微企业数量分别不少于35户、50户。

(四)运营单位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票据开具时间)提升能力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总金额60万元(含,除税金额)以上。

(五)2019年度按照要求已上报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近两年运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2019年)。

(七)运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补助内容

运营单位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支出和开展服务活动支出,提升服务能力包括购置(租用)仪器、设备、信息化改造等支出,经营场地租赁费用(基地除外),开展服务中小企业活动支出。

四、补助标准

按照运营单位提升服务能力和开展服务活动实际支出不超过30%的比例,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五、申报资料

(一)运营单位申报资料

1.《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书》(附件1)。

2.运营机构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

4.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缴税、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财务三表。

5.《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汇总表》(平台和基地运营单位分别填附件2-1、2-2)。

6.实际支出凭证明细表(附件3)。

7.平台运营单位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本地中小企业名单(附件4);截至2019年12月底入驻基地中小企业名单(附件4)。

8.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5)。

9.运营单位2019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开展活动情况的报告。

10.运营单位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含二维码,审计时备查)。

以上1-9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同时要求电子版。

(二)区(市)县相关部门上报资料

1.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文件。

2.《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1、2-2)。

3.运营单位申报资料。

六、申报程序

(一)平台、基地运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市)县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审核后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予以支持。

七、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中小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已惠及的项目、内容、票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重复申报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二)申报补助的单张票据不含税金额≥1万元(同一事项因额度原因连续发票除外),计算项目实际支出金额不含税。

(三)票据支出必须有对应的公对公银行汇款凭证记录。

(四)运营单位计算年度服务企业和入驻企业数量时,必须是成都市域内注册登记或纳税的中小企业。

成都市2023年“小升规”、上规贡献奖、稳规成长奖申报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小升规”奖励

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内,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名录库、并经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上规贡献奖

符合“小升规”奖励申报条件,且2021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5000万元(含)—1亿元以下的,在“小升规”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0万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在“小升规”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稳规成长奖

2019年度(2019年3月—2020年2月)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自上规当年起连续两年(2020—2021年)年度营业收入均保持在1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2020—2021年)均保持在25%(含)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申报资料

(一)企业提交资料

1.“小升规”奖励

①成都市2023年“小升规”奖励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②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2023年3—4月的财务状况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

④2020年、2021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⑤企业申请上规月提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需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并盖业务章;

⑥企业近期照片4张(反映企业规模、行业、产品和原材料照片,A4纸正反打印,每页上下各1张,共正反2页,照片颜色不限);

⑦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2.上规贡献奖

在提交“小升规”奖励申报材料(除申报表)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成都市2023年上规贡献奖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②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需带防伪二维码和防伪编号,且能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上查询;

③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3.稳规成长奖

①成都市2023年稳规成长奖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②2020年、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需带防伪二维码和防伪编号,且能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上查询;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③2020年、2021年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当地税务部门盖业务章确认;

④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5)。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盖企业公章,按顺序扫描成PDF电子版存U盘报送。不再报送纸质申报书。

(二)需区(市)县核实信息

1.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核实的首次进入工业名录库证明;

2.企业两年内(2020年5月—2023年4月)的安全、环保无重大事故证明;3.企业一年内(2021年5月—2023年4月)无单笔5万元以上(含)罚款的行政处罚证明;

4.近两年内(2020年5月至今)企业、企业法人无违法行为证明。

以上核实情况作为推荐文件附件上报。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梳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组织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收集整理申报材料,于2023年5月31日前登录网址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和上传有关申报材料(需有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务必完整规范、真实有效,严谨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三)初审推荐。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跟踪做好企业网上申报的监督和初审工作,多方面核验企业申报资料,严格把关推荐,于2023年6月3日前完成网上推荐工作,2023年6月7日前报送推荐文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以及企业申报资料(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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