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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区制造业企业看过来,本篇文章内容主要为大家带来成都温江区制造业企业奖励补贴扶持政策,如果成都温江区企业想要申报文中所提及的奖励补贴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具体申报细则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实现我区产业发展质效和竞争力的显著跃升,加快形成“三医创新引领、多业融合共生、产业集群集聚”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成功构建“四化两配套三协同”的先进制造业体系,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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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扶持对象特指工商(民政)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内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为工业企业提供生产性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本政策涉及的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创新发展
第三条 成都温江区“三首”突破 成都温江区支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突破,对企业产品通过国家级、省级“三首”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四条 成都温江区创新平台 成都温江区对新获批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五条 成都温江区发明专利 成都温江区对区内企业研发项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工业企业的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分别给予工业企业的专利权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成都温江区增资扩能 成都温江区对列入区级以上(含)重大项目计划的增资新建(扩建)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6个月内进场开工建设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技改备案项目,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三章 成都温江区培育市场主体
第七条 成都温江区贡献奖励 成都温江区对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自实际运营之日起,连续5年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经认定后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最长不超过10年。(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八条 成都温江区落户奖励 成都温江区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给予一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九条 成都温江区中介招商 成都温江区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区内以商招商企业,为我区新引进经认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条 成都温江区兼并重组 成都温江区鼓励企业通过非关联兼并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以及关联的销售结算转入等形式,盘活工业集中发展区内低效工业用地、闲置厂房等资源。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自转让合同签订(或销售结算转入)之日起2年内亩均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合计达到20万元的企业,给予实际贡献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一条 成都温江区发展壮大 成都温江区对首次上规入库的企业,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产值增幅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年产值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成都温江区协作配套 成都温江区对区内工业企业全年采购区内无资产关联工业企业产品及委托加工服务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区内其他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温江造”工业产品(不含水电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三条 成都温江区参会参展 成都温江区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展销活动或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举办展会展销活动的企业,按参展费的50%给予企业单次最高5万元的补贴,单户企业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四条 成都温江区成都温江区绿色制造 成都温江区成都温江区获得上级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的项目,按上级补贴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金补贴。获评国家、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五条 成都温江区保税服务 成都温江区对经认定的公共保税仓建设项目,按公共保税仓建设或改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依托公共保税仓提供保税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对租用公共保税仓的企业,按租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六条 成都温江区产业联盟 成都温江区在本区注册登记成立且对本区域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联盟工作,经认定,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卫健局、区企业服务中心、成都医学城管委会(科技园管委会))
第四章 成都温江区鼓励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成都温江区军民融合 成都温江区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对获评成都市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项目,按市级补贴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八条 成都温江区融合创新 成都温江区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创新技术,开展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行业融合创新应用示范。对项目投入10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示范效果的,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九条 成都温江区两化融合 成都温江区鼓励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仓储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自主研发或购置ERP(企业资源计划)、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MES(制造执行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按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获评国家级或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通过国家评定机构认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二十条 成都温江区智能制造 成都温江区经专家评定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按项目总投入的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补贴。对获得上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补贴的项目,按照上级补贴资金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补贴。对为我区工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并成功实施的区内非关联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提供服务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二十一条 成都温江区服务平台 成都温江区支持直接为制造业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服务企业数超过100家且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达50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为跨行业跨领域、特定行业的工业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总投入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向云平台迁移,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按照上云费用的10%、20%、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五章 成都温江区提高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成都温江区租金补贴 成都温江区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项目准入备案、环评安评审查通过,租用非关联第三方标准厂房且年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达到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元/年/平方米、200元/年/平方米的租金补贴(不超过实际价格)。(责任单位:成都医学城管委会(科技园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成都温江区生产用房补贴 成都温江区在政策期内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亩均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大于16万元(含)、20万元(含)、24万元(含)的规模以上存量工业用地企业,可按报建生产性用房面积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70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补贴(如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的需扣减)。(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成都市温江区工业用地企业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填报的《成都市温江区工业企业基础调查表》是申报政策的必备资料。我区低效工业用地名单内企业,提质增效整改达标销号后可申报本政策,未达标销号的不予受理(明确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申报的政策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2020年11月9日至政策实施之日期间注册的新招引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资金扶持的企业,未经温江区政府同意,变更工商(民政)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或产品注册地等事项,应等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同一发票只能申报一项同类型资金奖励政策,区级财政支持以不使该项目所获各级财政支持总额超过项目总投入为上限。除固定投资、技改投资、研发投入,以及政策实施细则和投资协议中明确不与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挂钩的项目外,年度内给予企业产业资金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申请本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若已申请享受国家省市支持的,需在诚信申报承诺书中明确所获具体支持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2021年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相关政策由各条款责任单位具体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