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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芜湖市水产养殖健康示范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26     浏览次数:    

为扎实推进两强一增行动,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 推进水健康生态养殖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 水产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结合我市实际, 我局制定了《芜 湖市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创建标准 (试行) 》, 现印发给 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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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市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创建标准

(  )

 

 

 

基本条件

()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 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 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 产权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可证明其 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 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 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三 ) 申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 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

( 四 )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 200 亩以。工厂化养殖建筑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并具有 的循环水处理设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在 1000 亩以上。

生产设施要求

()场区内环境整洁, 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 电力容 量满足产需求, 道路平整通畅; 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 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 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


 

,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 六)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 水源无 染, 且定期进行监测; 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 使用; 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生产管理要求

( 七 )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 制定生产操作规 范,并严格执行。

()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 使用规章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 业,并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规定使用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近三年产地水产品兽药 残留监测合格率 100%

() 有完善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 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 ,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一) 根据《芜湖市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评分表》 (详见附件),评分得到 80 分及以上的方可被评定为市级 健康养殖示范园。

四、 示范带动作用

()养殖综合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


 

水平 渔民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渔民年人均收入, 养殖节能减 排成效显著。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有水产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技术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生产科研水平较高。

(十三)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 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户 20 户以上,对 系户每举办 1-2 期培训班,培训人员不少于 50 人次,提高 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 中有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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