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为扎实推进“两强一增”行动,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对 推进水产健康生态养殖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 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结合我市实际, 我局制定了《芜 湖市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创建标准 (试行) 》, 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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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创建标准
(试 行)
一、 基本条件
(一)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 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二) 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 动产权证书》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或者可证明其 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 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 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三 ) 申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
( 四 )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 200 亩以上。工厂化养殖建筑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并具有 完整的循环水处理设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在 1000 亩以上。
二、 生产设施要求
(五)场区内环境整洁, 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 电力容 量满足生产需求, 道路平整通畅; 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 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 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
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 六)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 水源无污 染, 且定期进行监测; 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 常使用; 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管理要求
( 七 )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 制定生产操作规 范,并严格执行。
(八)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 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 业,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近三年产地水产品兽药 残留监测合格率 100%。
(九) 有完善的《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 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十)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 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十一) 根据《芜湖市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评分表》 (详见附件),评分得到 80 分及以上的方可被评定为市级水 产健康养殖示范园。
四、 示范带动作用
(十二)养殖综合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
水平, 渔民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渔民年人均收入, 养殖节能减 排成效显著。具有专业技术人员, 有水产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技术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生产科研水平较高。
(十三)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 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户 20 户以上,对联 系户每年举办 1-2 期培训班,培训人员不少于 50 人次,提高 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 户中有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