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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政策,小编在下文详细介绍认定条件、程序以及绩效考核情况,武汉市各单位或者企业申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疑问需要了解政策欢迎随时找小编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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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市临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三级医院,能够为市临床研究中心提供经费支持、技术支撑、房屋设施等条件保障。
(2)所属专科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近3年牵头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
(3)所属专科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人才队伍。所属专科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临床诊疗、科学研究、应用示范等方面人才队伍,中心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4)所属专科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
(5)所属专科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近5年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6)所属专科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伦理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7)市临床研究中心已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同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鼓励中心与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协同研究和成果推广。
二、武汉市市临床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部署,联合发布市临床研究中心年度申报指南。
(2)各相关医疗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填写提交《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
(3)市科技局负责市临床研究中心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针对通过初审的市临床研究中心,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认定市临床研究中心名单,并对拟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并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确定市临床研究中心名单,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达认定批文。经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自下达认定批文之日起)。
三、武汉市临床研究中心申报认定绩效考核标准
1、市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临床研究中心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市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2、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对认定的市临床研究中心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三年有效期满的市临床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源整合、研究成果及转化、技术推广、人才培养、服务业绩、社会评价等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
3、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的市临床研究中心需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下一轮的绩效评价,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市临床研究中心必须参加本年度绩效评价,不参加的其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反映,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