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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芜湖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2022)》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27     浏览次数:    

根据《安徽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芜湖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0》(财教〔202053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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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

2022518

芜湖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2021-2022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奖励、补助和资助学前教育发展,培养师资力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新建幼儿园开园奖补。教育主管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街道新办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及以上的按照开园当年班级规模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每班8万元奖补。回收民办园办成公办并开园的,按照本款标准奖补。

(二)补助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按照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改扩建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或幼儿园举办者单位承担的公办幼儿园,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补助公建民营幼儿园。园舍实行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公建民营幼儿园(事业统计报表中按公办园统计),按照每个班5000元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6万元。

)奖补质量提升园。无证幼儿园(看护点)通过增加投入、改善条件取得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办园规模达到6个班,且办成普惠园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奖补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县市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给予考核得分前70%的园奖励,其中在园幼儿数180人以内的,给予4万元奖励;在园幼儿人数18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资助困难家庭幼儿入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每学年1400元标准给予资助。在中央下达的资助资金不能满足全年需要的情况下,市级财政对资助资金缺口部分按照50%予以补充

)奖励一类公办幼儿园和优秀民办幼儿园。创建为市级一类公办幼儿园、优秀民办幼儿园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幼儿园5万元。创建为省级一类公办幼儿园、优秀民办园的,市级财政一次奖励幼儿园10万元。通过市一类公办园、优秀民办园复审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幼儿园2万元。

)民生工程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工作项目年度考核奖励经费。

)其他涉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项目补贴、奖励和资助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幼儿园或幼儿予以支持和资助。新建公办幼儿园开园奖补、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补助资金和公建民营幼儿园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和教师培训,不得用于个人经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符合专项补助使用范围的项目,提供申请补助资金项目书面报告和申报承诺书,同时报送批文、项目经费预算、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和县区幼儿资助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查看,审核结果在网站上公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县市区属单位项目资金由市教育局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教育局;县区属学校项目资金由市教育局将资金拨付到县区教育局,由县市区教育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  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将适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幼儿园或者幼儿当年度的奖补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教师在保育教育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四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黑名单”的;

(五)被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芜湖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兑现工作,原《芜湖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9-2022》(财教〔2020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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