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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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对农民筹资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补助对象
1、农户(包括联户);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排灌体系、机电泵站以及小型河道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技工工资等给予补助。
第十条 补助方式
1、实物补助。对水泥、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由县财政、水利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并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以实物方式给予补助;
2、现金补助。县级财政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在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预定的自筹比例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待工程竣工并经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扣除实物补助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可按不超过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1、对农业灌溉机井、塘坝、池窖等一家一户或联户建设,受益范围较小的小型水源工程,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斗农沟(渠)治理与配套等灌排工程,按总投资的40%给予补助;
3、农村小型灌排河道治理、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与配套等公益性较强的工程,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4、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省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合并使用。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工程类型、工程难易程度、受益范围大小等因素,各市、县自行确定。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中央、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各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组织以县为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
1、注重实效的原则。所申报项目必须在《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的范围内;
2、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突出重点、逐步深入,要统筹谋划,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优先安排条件
1、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
2、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申报的项目;
3、与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结合的项目;
4、粮食主产区兴建的项目;
5、市、县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
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
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照前述原则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计划,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联合上报市级水利、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审查,择优排序,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联合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采取政府采购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扶持。
第二十条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照直管县的要求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县水利部门。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农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实项目投资规模,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将辖区内批准建设项目的总投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等在项目区向受益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农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项目资金。总投资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乡镇水利站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水利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总投资在10-100万元的项目,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水利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级水利部门批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须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村组集体作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法人或业主要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实施记录,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提供工程设计、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竣工验收报告要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对30%的项目县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查复验。
第二十七条 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于次年3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二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建、谁有、谁用、谁管”原则,明晰所有权和管理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者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村集体单位组织建设的工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水利部门相关水利技术标准确认。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安徽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6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