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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100万!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补助申报条件、奖励一览
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是为促进合肥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扩大规模、提质增效的发展。该资金扶持的项目有四大类,具体的项目及其补助资金的标准,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及经开区朋友可以跟小小编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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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院团原创剧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扶持范围(市戏曲剧本资源库)的原创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近两年内入选省级及以上剧本孵化计划等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省级给予10万元补助,省级(不含)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此项按从高不重复和差额补齐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民营院团引进人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每聘用1名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给予院团奖励,奖励额度为该毕业生在院团年工资薪酬待遇的20%。
(二)民营院团正式聘用的演职人员具备艺术类初级职称的,按每人2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中级职称的,按每人4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按每人6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对于持有不同艺术专业、不同级别职称的演职人员,以最高职称为准。职称由低级别向高级别申报认定成功的,应补贴差额。此项为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所述人才,在民营院团受聘年限不少于3年。同一人才不得在不同院团重复申报。
二、民营院团扩大演出规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年规范演出达到一定场次的,给予相应补贴:100场5万元、150场7万元、200场10万元、250场15万元,300场及以上25万元。
(二)民营院团在本市专业剧场(含剧院、戏院,下同)演出的,给予每场50%的场租补贴,每年每院团总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民营院团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除本市)专业剧场专场演出的,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扶持;受邀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展演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且进入主要奖项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赴国外参加节目交易会并有不少于5场实际成交量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民营院团创优争先,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每两年组织一次“合肥市金桂奖民营文艺院团联合展演活动”,根据民营院团演出综合水平遴选第一、第二、第三等次,根据活动组织情况遴选优秀组织单位。
(二)民营院团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在文化产业政策扶持民营院团资金额度内,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数额给予适当奖补。
(三)开展争创“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活动,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5万元奖补。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数量不超过民营院团总数的5%。
第七条 民营院团投资兴建小剧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新建500m2以上专业剧场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民营院团新建200m2以上排演场所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 县(市)、区(含开发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民营院团服务力度,积极为民营院团协调、安排以下事项:
(一)支持民营院团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尤其是“送戏下乡”等民生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竞标。
(二)协调各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免费优先为辖区民营院团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加强对民营院团的宣传报道,适当选择优秀剧(节)目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播放。
(四)鼓励民营院团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惠民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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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院团原创剧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经专家评审入选市级扶持范围(市戏曲剧本资源库)的原创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近两年内入选省级及以上剧本孵化计划等剧本创作扶持项目的,省级给予10万元补助,省级(不含)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此项按从高不重复和差额补齐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民营院团引进人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每聘用1名高等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给予院团奖励,奖励额度为该毕业生在院团年工资薪酬待遇的20%。
(二)民营院团正式聘用的演职人员具备艺术类初级职称的,按每人2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中级职称的,按每人4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具备艺术类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按每人6万元额度补贴院团。对于持有不同艺术专业、不同级别职称的演职人员,以最高职称为准。职称由低级别向高级别申报认定成功的,应补贴差额。此项为一次性补贴。
本条款所述人才,在民营院团受聘年限不少于3年。同一人才不得在不同院团重复申报。
二、民营院团扩大演出规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年规范演出达到一定场次的,给予相应补贴:100场5万元、150场7万元、200场10万元、250场15万元,300场及以上25万元。
(二)民营院团在本市专业剧场(含剧院、戏院,下同)演出的,给予每场50%的场租补贴,每年每院团总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民营院团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除本市)专业剧场专场演出的,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扶持;受邀参加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展演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且进入主要奖项前3名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赴国外参加节目交易会并有不少于5场实际成交量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民营院团创优争先,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每两年组织一次“合肥市金桂奖民营文艺院团联合展演活动”,根据民营院团演出综合水平遴选第一、第二、第三等次,根据活动组织情况遴选优秀组织单位。
(二)民营院团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在文化产业政策扶持民营院团资金额度内,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数额给予适当奖补。
(三)开展争创“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活动,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5万元奖补。年度优秀民营院团数量不超过民营院团总数的5%。
第七条 民营院团投资兴建小剧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补:
(一)民营院团新建500m2以上专业剧场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民营院团新建200m2以上排演场所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 县(市)、区(含开发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民营院团服务力度,积极为民营院团协调、安排以下事项:
(一)支持民营院团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尤其是“送戏下乡”等民生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竞标。
(二)协调各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免费优先为辖区民营院团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加强对民营院团的宣传报道,适当选择优秀剧(节)目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播放。
(四)鼓励民营院团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惠民消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