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池州市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关于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发展的 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10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10892,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专利商标版权代理、科技成果评价、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两化融合、企业信用修复、ISO体系认证等)
池州市关于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集聚各类风投创投资源,全面优化风投创投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资本力量,助力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招引风投创投主体
( 一) 大力开展“双招双引”,建立跟踪对接机制,充分发挥 中介机构、行业商协会等平台作用,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引进 行业优势明显、 品牌效应强的创投风投机构在我市落地。积极培 育本土风投创投机构,鼓励国有企业加大与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合 作,争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投资或设立风投创投机构。
( 二) 对落户在池州、注册资金达 2 亿元且资金托管账户设 在本市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实际到账资金规模 (扣除市、县区 和园区政府性基金出资部分) 的 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的头部风投创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项奖励。
(三) 对新设立和迁入的风投创投机构,落户地所在县区政 府、管委会给予自用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因发展业务需要购买自 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的 5%给予补贴(补贴分 2 年平均支付),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租期在 3 年以上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 3 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3 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享受购房、租房补贴的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租房补贴
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推动风投创投资本支持新兴产业升级
( 四) 加大投资项目储备和对接。分行业、产业建立优质企 业、“双招双引”项目库,建立信息推送机制。优先推荐上市挂牌 后备企业作为风投创投机构投资标的。加强风投创投机构投资企 业的培育,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协同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并 优先纳入省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五) 激励风投创投机构加大股权投资。鼓励风投创投机构 支持我市半导体、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 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健康医疗养老、绿色食品、文化旅游创意等 新兴产业发展。对投资我市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超过 2000 万元的风 投创投机构,按当年度对我市企业实际新增股权投资总额 5‰的 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 推动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市级产业发展基金出资参 与设立的风投创投机构,达到设立方案确定的本地返投比例的, 将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在该机构中的增值收益进行让渡,用于奖励 该风投创投机构和该风投创投机构的其他社会出资人。基金让利 比例与该风投创投机构在我市返投比例正向挂钩,原则上奖励金 额为产业发展基金增值收益的 30%-50%,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中 商定,在基金清算时实施。
(七) 拓宽创投风投募资和退出渠道。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通
过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多渠道募资。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银
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 保联动等新模式。支持引进以份额化私募股权基金为交易对象的 投资机构 (S 基金)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拓展 S 基金业务,对落户 投资本市企业达到退出期的风投创投机构,协助对接 S 基金以市 场化条件回购私募基金股权。
三、完善保障和服务机制
(八) 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发改、经信、商务、人社、财政、 金融、投资促进、市场监督、科技、税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 作用,各司其职,进一步优化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风投 创投机构在我市落户、投资提供便利,引导风投创投机构规范和 健康发展。
(九) 健全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作 用,研究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防范以创投风投为名 进行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行为,净化创投风投机构发展环境,形 成发展良性循环效应。
(十) 建立高管激励机制。加大创投风投高端人才培育和吸 引力度,对我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风投创投机构的高层管理团 队,三年内投资市内企业总数 10 家以上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 2 亿元,或者投资本市企业总规模达到 3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加大与各类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学会、高等学校、 知名创投风投机构互动合作,开展多种方式教育培训,举办学术报
告、调查研究、投融资交流等各类活动。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
构高管人才,优先推荐为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 划、市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并享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各类待遇。
四、其他事项
(十一) 本措施所指风投创投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进行企 业登记注册,通过向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 和咨询服务等增值服务,且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简称“中基 协”)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 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十二) 除特别规定外,风投创投机构同时符合市级多项鼓 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奖励政 策。以上奖励和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属地原则分 别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鼓励县区、管委会在市级支持措施的基 础上另行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
(十三) 对 3 年内退出被投企业 (除上市按规定退出外) 或 在存续期内将其注册地迁出池州的风投创投机构,需按承诺退回 所得奖励和补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实施中的具体 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市制定的有关政策与 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